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一、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98天計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0.5個月;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按1.7個月計發。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發。
二、生育醫療費
1、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開支范圍的按規定支付。
2、女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由個人全額支付后,到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
3、女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支付生育醫療補貼費,剖宮產2000元、助娩產1500元、正常產(含順產、流產、引產)1000元。
報銷范圍
1、生育醫療費補貼(不包括嬰兒費和超出支付標準的床位費)
2、計劃生育手術補貼(門診和住院)
3、產前檢查費用
4、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以上費用報銷的前提是:不超出醫保規定的藥品和醫療項目目錄。
報銷標準
計發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98天計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 0.5 個月;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 0.5 個月。
(二)妊娠 3 個月以上(含)、7 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按 1.7 個月計發。
(三)妊娠不滿 3 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 1 個月計發。
生育醫療費
1、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開支范圍的按規定支付。
2、女職工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由個人全額支付后,到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
3、女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12 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支付生育醫療補貼費,剖宮產 2000 元、助娩產 1500 元、正常產(含順產、流產、引產) 1000 元。
報銷條件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三)在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在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報銷材料
1.參保單位填寫的《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務證的申報戶口聯(復印件);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嬰兒死亡醫療診斷證明(復印件);
4.分娩時的住院醫療發票(復印件);
5.醫療部門出具的生育醫療診斷證明或產假證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時,有關生育情況記載的病歷(原件)。
計劃生育手術待遇支付需提供上述1、4、5、6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