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一)生育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1.早期妊娠門診流產(含藥物流產)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產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產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術助產(器械助產、側切助產)2500元;
6.剖宮產4000元。
7.宮外懷孕手術4500元。
(二)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中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1.放置節育環70元;
2.取出節育環70元;
3.取殘環嵌頓環50元;
4.皮下埋植術130元;
5.取出皮下埋植術70元;
6.輸卵管結扎術260元;
7.輸精管結扎術170元;
8.輸卵管吻合術2100元;
9.輸精管吻合術1100元。
第十七條女職工生育發生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并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為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職工應在產后或術后三個月內向統籌地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或女職工用人單位所在鄉鎮(街道)計生辦出具的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證明或女職工生育管理地所在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符合再生育條件需實施復通手術的批準證明;
(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生育醫學等證明;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
職工所在單位或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單位介紹信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