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比例:
1、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093.30元,最高繳費基數17990.70元;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單位587.73元;職工247.46元;最高繳費金額:單位1439.26元;職工359.81元;
3、單位繳納比例19% ,個人繳納比例8% ;
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與基數:
1、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093.30元,最高繳費基數17990.70元;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單位247.46元;職工61.87元;最高繳費金額:單位3418.23元;職工1439.26元;
3、單位繳納比例8% ,個人繳納比例2% ;
三、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1、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093.30元,最高繳費基數17990.70元;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單位21.65元;職工9.28元;最高繳費金額:單位125.93元;職工53.97元;
3、單位繳納比例0.70% ,個人繳納比例 0.30% ;
四、生育保險繳費說明:
1、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093.30元,最高繳費基數17990.70元;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單位21.65元;職工0.00元;最高繳費金額:單位125.93元;職工0.00元;
3、單位繳納比例0.70% ,個人不用繳納該項目;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1、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3093.30元,最高繳費基數17990.70元;
2、繳費金額:最低繳費金額:單位14.85元;職工0.00元;最高繳費金額:單位86.36元;職工0.00元;
3、0.2%、0.4%、0.7%、0.9%、1.1%、1.3%、1.6%、1.9%,符合工傷費率浮動條件的單位,以浮動后實際費率繳納。個人不繳納該項目;
《武漢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暫行辦法》(武人社發〔2017〕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發,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的背景
《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實施以來,與《社會保險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及政策尚未出臺,特別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規定過于原則、十分抽象、不好執行,缺乏一套完備的涉及補繳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全國各省份的具體政策及做法也不盡相同,而且各個地方的政策變化較為頻繁、法律效力都不太高、適用范圍也不普遍,經辦操作辦法五花八門。
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也曾研究制定過一些職工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規則。但是,從近幾年的實施效果來看,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亟待解決。針對上述情況,根據法律法規,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要求,我局立足于制度頂層設計,以此為契機統一和規范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補繳工作,清理規范性文件,整合碎片化政策,明確職責分工,統一業務流程,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員參保、據實申報、按時足額繳費,推動我市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地發展。
二、適用范圍及對象
(一)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一是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統籌范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三是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二)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四)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
(五)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三、申報及受理辦法
(一)關于符合申報條件的受理辦法
1、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一類情形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對于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對于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后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類情形的,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類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對于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4、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二項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蛟陟`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5、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三項的,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于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后不再執行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件第一條“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處理一次性補貼的規定”。對于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后進入企業工作的原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銜接工作。
6、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四項的,參保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調整繳費工資基數而申請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和情況說明,凡符合補繳條件和追溯期限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二)關于暫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處理意見
1、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的。
2、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檔案的。
3、申請人無法確定職工檔案托管機構的。
4、申請人職工檔案存在記載殘缺不全的。
對于上述問題,按照工作職責范圍和審核認定權限,先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體制等問題確需報告的,再報市人社局相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三)關于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1、職工申報調整繳費基數申請補繳超過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靈活就業人員已選擇繳費基數履行了繳費手續,再次申請調整繳費基數并辦理補繳的。
3、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補繳業務的。
4、參保人員已在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5、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6、申請人職工檔案經鑒定存在偽造或涂改的。
四、參保補繳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
(一)統一確定參保補繳起止時間
1、對于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繼續執行現行有關政策規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
2、對于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二項的,應以社保信息系統記載的中斷繳費時間為參考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3、對于符合適用范圍及對象第一條第四項的,應以社;艘庖姙橐罁缮绫=涋k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的追溯期。
(二)統一確定補繳基數及比例
1、對于用人單位及職工,按照據實核定的原則,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確定補繳基數,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對于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在申請辦理“漏保補繳”業務時,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應該參加而未參加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時間,應按規定從被批準招收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補繳積累額后方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補繳積累額的基數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比例統一按3%確定。
3、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自愿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
4、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均應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加收的個人賬戶利息并入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利息由用人單位承擔;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利息由個人承擔。
(三)統一加征滯納金
按照本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征萬分之二的積累額,積累額由個人承擔。加征的滯納金或積累額總額超過補繳數額1倍的,按照不超過補繳數額征收。加征的滯納金或積累額全部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滯納金或積累額征收數額,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隨同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數額,交由稅務部門一并征收。對于補繳數額加征滯納金或積累額的施行時間,區分以下情況分別確定:
1、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加征滯納金;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應繳而未繳之日起開始加征滯納金。
2、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加征積累額;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可繳而未繳之日起開始加征積累額。
(四)統一繳費年限指數計算
上述人員在按規定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加征滯納金或積累額后,在計算補繳期間的實際繳費指數時,應以本市對應年度歷年社平工資或崗平工資為基數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