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繳費基數:2154元-2312元
繳費比例:
養老 單位:20%,462.40 個人:8%,184.96
工傷 單位:1%,23.12
失業 單位1.5%,34.68 個人:0.5%,11.56
醫療 單位:7.5%,161.55 個人2%,43.08
生育 單位:0.6%,12.92
注:1、養老、工傷、失業的基數下限是2312元,醫療基數下限2154元
2、以上收費標準為每月,另大病統籌是60元/半年,單位和個人各承擔50%。
繳費流程:
1.繳費單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次月參保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供屬等人員增減及基本情況變更的有關材料和報表。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于每月5日進行結算,確定當月應收應付項目及金額,生成《結算表》,并于6日完成數據核對。繳費單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結算表》。
3.企業繳費單位于每月25日前,按《結算表》上確定的應繳金額解繳至在地稅部門指定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專戶”(已開設地稅納稅專戶的可合并使用)。
機關事業繳費單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繳納,或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1.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2.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補繳。
1.原臨時工:
(1)原勞動 (計劃)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批準招用臨時性用工相關資料;
(2)用工協議或原始工資單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證件。
2.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
(1)本人職工檔案;
(2)主要審查招用固定工人審批(登記)表;
(3)招用合同制工人審批(登記)表和勞動合同書;
(4)以及相應調資表等。
(一)提出申請:
1.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并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后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2.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3.對于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后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二)費用繳存: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確定補繳費額后,由地稅機關征收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