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社;鶖凳怯嬎阌萌藛挝患捌渎毠だU納社會保險費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據悉,寧夏社保繳費基數2018和寧夏社保繳費比例有新的調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一按上年度發放的工資總額,在2017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3639元/月)-300%(18195元/月)之間核定。近日,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印發通知,2018年度寧夏社保繳費基數如下:職工工資總額高于2017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于2017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本人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在2017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100%之間自主選擇;參考繳費數為:選擇50%,年繳費7278元;選擇60%,年繳費8734元;選擇70%,年繳費10189元;選擇80%,年繳費11645元;選擇90%,年繳費13100元;選擇100%,年繳費14556元。寧夏社保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0%,個人繳納比例2%+3元大病統籌;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2%;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以上便是寧夏社保繳費基數2018與寧夏社保繳費比例的相關內容。
按照新政策,允許補繳養老金保險政策的人員范圍是已經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有繳費記錄,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擬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據了解,符合補繳情況的參保人員有3類。一是允許補繳首次參保繳費時間以前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分別涉及辦理了正式招收錄用手續的原國家正式職工,依據本人正式招收錄用文件、招工表等原始資料,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正式招錄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最早補繳至1986年10月,固定工最早補繳至1992年7月。
二是首次參保時間晚于與各類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時間的人員,符合3項條件之一,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最早補繳至1995年1月。這3項條件分別是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發的確定勞動關系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有效法律文書;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責令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決定書;國家司法機關關于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生效判決書。
三是允許補繳首次參保時間以后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可以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參保繳費記錄的始繳費時間。
補繳基數比例及滯納金均有新規
據了解,補繳辦法包括繳費基數、比例、滯納金等。其中繳費基數: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間,統一按1995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進行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歷年自治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照歷年自治區規定的單位、個人的繳費比例執行。滯納金:補繳費用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單位破產、兼并、改制、重組等原因不復存在的,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繳。具體補繳養老保險費金額及滯納金以信息系統計算額為準。
補繳后待遇計發咋核算
補繳養老保險金后,以后的待遇如何計算?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后,參保人員繼續按照自治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政策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計發養老金。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計發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