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調整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最新消息
8月1日,記者從蘭州市有關部門獲悉,隨著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貨幣工資(59549元)的公布,從今年1月1日起,蘭州市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也發生了變化。即: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977.45元,上限為14887.25元。
繳費基數發生變化下限為2977.45元
繳費基數是根據職工本人的繳費工資確定的。繳費工資是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按300%繳費基數封頂。
根據省人社廳、省統計局近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公布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9549元,較度的54454元增長了5095元。
據此,2017年度蘭州市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下限為2977.45元即(59549÷12)×60%,上限為14887.25元即(59549÷12)×300%。
三大險種個人繳費比例各有不同
對于職工個人來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五險”中,前三者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后兩者是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是不繳費的。目前,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分別為:養老保險為8%,醫療保險為2%,失業保險為0.3%。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8%由個人繳納,這個比例每個人都是一樣的,無論是國企、外企還是私營企業。但是不同的企業、不同的職工,繳費基數卻不相同,繳費基數與職工本人的工資收入水平有直接關系?偟膩碚f,工資收入水平高,繳費基數就高。
舉例來說,從今年1月1日起,一名企業普通參保職工以最低繳費基數來繳納,個人每月最低要繳費238.20元(59549÷12×60%×8%),較上一年度最低繳費217.82元(54454÷12×60%×8%),每月多繳20.38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越高,繳費時間越長,個人賬戶積累隨之增加,退休后享受的養老金也相應增加。
同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也為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若按照蘭州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為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的繳費計算,今年1月1日起,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將由原來的每年10890.8元(54454×20%)調整至11909.8元(59549×20%),每年多繳1019元。
蘭州市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2017蘭州五險一金繳納比例表:
2017年五險基數核算方法:最低基數=蘭州市去年月平均工資60%、最高基數=蘭州市去年月平均工資300%;
2017年五險一金繳費比例:
企業:養老保險19%、失業保險1.2%、醫療保險8%、大病補助0.25%、工傷保險0.5%、生育保險0.5%、住房公積金5%-12%;
個人:養老保險8%、失業保險0.3%、醫療保險2%、大病補助0.25%、住房公積金5%-12%。
蘭州收緊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別對甘肅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做了調整。
其中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10月14日發布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則在10月13日發布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現將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為使省、市中心貸款政策趨于一致,經研究決定,現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如下:
一、調整可貸額度規定
在現行規定:“貸款最高額度分別為單身職工50萬元,已婚職工60萬元。
具體金額按照申請人申請金額和下列限額標準計算:
1.貸款額度不高于購房總額的80%;
2.貸款的月還款本息不得超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收入的50%;
3.貸款額度不超過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钡幕A上新增“不得超過按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計算的可貸額度!
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測算的可貸款額度=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合計余額×繳存余額系數×繳存時間系數
(一)繳存余額認定
1.貸款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繳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合并計算,提前預繳部分不予認可。
2.貸款申請人為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貸款申請人為單身,其父、母、子、女任意一人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之和不足1萬按1萬元計算。
(二)繳存余額系數確定
繳存余額系數暫定為18。
(三)繳存時間認定及系數確定
1.繳存時間以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準。
2.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系數:
6≤繳存時間(月)≤12,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繳存時間(月)≤18,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8<繳存時間(月)≤24,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繳存時間(月)≤36,繳存時間系數為1.3;
36<繳存時間(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二、實行“以存定貸”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據歸集、提取、貸款回收等綜合因素,月初制定當月貸款受理、發放計劃,各受委托銀行、業務受理大廳嚴格按照受理先后順序,及時將客戶貸款信息錄入系統,以確保貸款發放工作的有序開展。省中心按照貸款申請及抵押辦結順序相結合的原則發放貸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繳存職工,優先在其繳存中心辦理貸款。
三、調整“商轉公”貸款相關規定
繼續執行“商轉公置業無權證”的政策規定。其他“商轉公”貸款業務暫不受理,各受委托銀行、業務受理大廳向客戶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四、調整部分貸款的購房時限
置業擔保及專家教師公寓貸款購房時限由合同(協議)簽訂2年以內調整為合同(協議)簽訂1年以內。
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如下:
一、調整可貸額度規定
在現有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中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不得超過家庭收入計算的可貸額度”的基礎上,新增“不得超過按繳存余額、繳存時間計算的可貸額度。”
繳存余額、繳存時間測算的可貸額度=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合計余額×繳存余額系數×繳存時間系數
(一)繳存余額認定
1.借款人與共同申請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合并計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須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借款人可允許父、母、子、女任意一人為共同申請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繳存余額之和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
(二)繳存余額系數確定
繳存余額系數暫定為18。
(三)繳存時間認定及系數確定
1.繳存時間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準。
2.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系數:
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
12個月<繳存時間≤18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1;
18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2;
24個月<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3;
繳存時間>36個月,繳存時間系數為1.5。
二、調整“商轉公”貸款相關規定
取消“自然人擔保商轉公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未取得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未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的政策規定。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已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轉公貸款繼續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籌資金結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并在3個月內向中心申請貸款,超過3個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產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調整過戶后二手房購房時間規定
將過戶后二手房貸款購房時間規定從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以內調整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1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