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實施意見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和《遼寧省完善
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要求,為做好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向失業保險的并軌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從2001年起,3年內關閉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清理
和規范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認真做好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失業保險接續工作,
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步驟地完成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
形成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
二、并軌政策
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失
業保險條例》,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
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強化基金收支和基礎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
活,促進再就業。
(一)從2001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不再建立新的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新的減員
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由企業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確需裁減人員的,需將
裁員計劃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企業裁減人員,須按《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履行規
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二)目前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的內容
保持不變。協議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要按規定出中心。出中心時勞動合同
期未滿的下崗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按其在本企業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
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出中心時勞動
合同期屆滿的職工(不含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參加工作的下崗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由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其在崗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
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企業生產經
營不正常,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于本市
政府頒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市政府制定。生活補助費的工資計算標準
與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相同。
(四)職工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在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員,在安置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合
并計算;
2、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3、職工因原企業合并、被兼并、合資、企業改變性質、
法人單位變更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或因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改變工作單
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4、職工因組織決定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入企業且沒有領取經濟補
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五)已出中心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企業也要按上述規定與其解
除勞動關系。對其他各類離崗人員要按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勞動關系。對應解除勞動關系
的,由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職工在崗工作年限支付經
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由于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
補助費時不計算為在崗工作年限。
(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凡所在單位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并足額繳
費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欠繳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
險金,須由用人單位和本人足額補繳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后欠繳的失業保險費。
對《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制定補繳計劃,經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批準后,與失業保險征繳機構簽定補繳協議,分期補繳。
(七)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法由企業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業
和職工協商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對特別困難的企業(含新裁員企業中,長期停產半停產
和連續虧損兩年以上的企業)可以由各級政府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
省財政廳和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
各市政府要按照上述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
具體辦法。
(八)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債務由企業負責償還,一次性償還
確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具體償還辦法。
(九)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實現再就業困難的下崗
職工,可以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
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十)對實現再就業困難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年齡(男50歲以上,女干部45歲、
女工人40歲以上)的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社會保
險繳費協議,由企業為職工向養老保險征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至退休年齡。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按照解除勞動關
系時當地的繳費比例。實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企業不再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或生活補助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十一)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仍可按當地房改政
策購買。
(十二)出中心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按照《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
本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04號)的有關規定,由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原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為下崗職工提供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要
為出中心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社保機構
要設立專門的經辦窗口、對下崗職工出中心比較集中的企業組織上門服務,并隨時為續
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要廣泛開展面向下崗職工和失
業人員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及時為下崗職工提供就業信息、技能培訓、檔案保管等服
務。
(二)加強就業扶持資金的籌集和調整生活保障預算資金使用方向。各市政府要積極
籌集就業扶持資金,用于建立公益性勞動就業組織或購買就業崗位,以安置下崗職工、
失業人員和殘疾人中的特困人員就業。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根據實際
需要,可按不超過上年度征繳失業保險費總額10%的比例安排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兩項補貼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從2001年起,各級財政原來用于安排下崗職工基本生
活保障的預算資金,規模不減少,但要調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外,
主要用于補充失業保險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不足,也可用于對特別困難企
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以及促進再就業的補助。
(三)努力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和提高失業保險費收繳率。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失
業保險條例》和《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加大監察力度,
運用行政、法律手段,對拒不參保的單位依法處罰。規范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加強基金
收繳,努力提高失業保險費收繳率。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所需資金在其支出預算中列
支。要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接收失業人員,申領、發
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四)各市要建立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濟補償金職工情況數據庫。具體內容應包括:
職工所在企業名稱、地點、隸屬關系、類型、盈虧情況;職工姓名、性別、目前狀態、
在冊年限、在崗年限、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職工所在企業平均工資;企業和職工簽定
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下崗職工進中心托管協議復印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
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總額。
(五)各級政府要把促進就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要廣開就
業門路,為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切實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清理
各種不合理的收費和攤派,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要加快
勞動力市場建設步伐,加強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就業服務機構
要向社區延伸,街道和社區要建立相應的就業服務機構。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面向下崗職
工、失業人員和殘疾人中特困人員的就業援助活動,通過上門指導、貼近服務、專項扶
持、接續保障等辦法,使就業特困群體得到及時有效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保證并軌
工作順利進行。
四、實施步驟
整個并軌工作用3年時間完成。第一年完成并軌任務的40%左右,主要解決當年協
議期滿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和2000年底前出中心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第二年完
成并軌任務的30%左右,主要解決當年協議期滿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和部分應解除勞動關
系的其他離崗人員。第三年完成并軌任務的30%左右,主要解決中心內剩余的下崗職工
和應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他離崗人員。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
府必須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明確任務,把并軌工作作為建立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的重要任務來抓。要在深入調查研究、摸清底數、搞好測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
抓緊制定本市試點的具體實施辦法。要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出中心心態和就業狀態,
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并
軌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