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先后下發了《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以及《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現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界定適用人群范圍
上述一次性補繳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補繳基數、繳費比例以及待遇計發都有所不同,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身份條件、工作經歷、原企業性質以及申請人與原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始資料和證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擴大適用范圍。具體的適用人群、補繳辦法和待遇計發詳見附表。
二、辦理機構
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向直屬分局申請辦理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由直屬分局受理。綜合業務處、計財處、征收處、養老處和技術保障部進行協助。
三、養老待遇計發
符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下同)滿10年以上的,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深圳戶籍的,按本市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待遇;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廣東省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待遇。
四、其他
目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正在修訂,若修訂后的特區養老條例有關于補繳的新規定,則從新條例實施之日起從其規定。
附表:
一次性補繳政策分類表
類別
適用人群
一次性繳費辦法
個人賬戶
記錄
繳費指數
待遇計發
首次參保
時間
養老待遇重新核定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為深圳戶籍或最后參保地在深圳的廣東省城鎮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企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業是指1994年1月后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的廣東省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海南建省后改為海南地方所屬的各類企業);
2、其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1、一次性繳費最長為經審核確認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的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
2、繳費基數為743元,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從2001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11%(含利息)記入其本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按廣東省辦法核定養老待遇,一次性繳費的平均繳費指數按繳費基數除以200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0.645;按深圳辦法核定養老待遇,一次性繳費的平均繳費指數按繳費基數除以2000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0.387。
1、一次性繳費的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按廣東省辦法核定養老待遇的人員,一次性繳費的年限不作為建立視同繳費賬戶和計算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也不作為計發地方養老金的年限;按深圳辦法核定養老待遇的人員,一次性繳費的年限不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補貼以及工齡補助的年限。
2、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離開原企業前曾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作為計算提前退休的依據,不能進行工齡折算。
申請一次性繳費并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保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保的,其一次性繳費的完成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現已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后,個人賬戶養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原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20。重新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數額發放。除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的其他基本養老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都不再重新核定。
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為深圳戶籍或最后參保地在深圳的廣東省戶籍,且在1978年6月1日后離開我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中央駐粵機關事業單位,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員。1988年8月24日前離開原廣東省海南行政區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