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
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3月27日
【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梢淮涡杂糜谫徺I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 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專家解讀】
我國高度重視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上世紀90年代初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就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經過多年不斷的改革探索和實踐,企業職工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發展。2008年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啟動后的幾年時間內,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同時,做了大量的摸底測算工作。初,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在此基礎之上,《辦法》正式印發實施。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強制建立,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適用范圍和繳費基數均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一致,切實維護制度統一;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采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賬戶資金隨同工作變動轉移,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辦法》還對職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掇k法》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對于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重要意義。
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一致
繳費比例占工資4%
今年1月份,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其中明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昨日公布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按照《辦法》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具體來看,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此外,如果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退休后可按月領取
在職期間去世余額可繼承
在今年1月份發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對于“領取年金”的表述為“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根據昨日公布的《辦法》,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三種條件下領取職業年金。
第一種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領取”!掇k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三種情況則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辦法》明確,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盤點各國職業年金運作方式
美國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德國早在1889年就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國家老年年金制度,開創了近代國家由政府提供老年年金之先河。德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其中的企業養老保險部分等同于職業年金。企業養老保險采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
美國的養老責任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在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之外,美國政府和一些公司還建有各自的退休金制度,即為美國版本的“職業年金”。以美國政府制定的“聯邦雇員退休制度”為例,政府工作人員除參加社會保障制度、繳納社保稅之外,還必須每月上繳工資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員退休后可根據其退休時的薪水、工齡長短等領取相應的退休金。
英國的養老制度由國家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等三個支柱構成,其中職業養老金參與者占英國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經成為英國養老金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大部分退休人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所有年收入7475英鎊以上、年齡在22歲到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沒有參加任何職業養老計劃的都將“自動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雇主繳納雇員工資的3%,雇員本人繳納4%,政府以稅收讓利的形式計入1%,合計8%的繳費注入雇員的個人賬戶。職業養老金計劃積累的資金主要投資于以股票為主的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