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鳛楸U侠щy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作用。近年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應進則進(應保盡保)、邊緣從寬、留有緩沖、尊重事實、嚴格公示”的基本原則,我省逐步調整完善了低保政策,以提高救助精準化、規范化水平,增強惠民實效。為方便群眾了解政策、參與監督,現以問答形式對有關政策要點進行解讀。
一、低保對象范圍
(一)申請低保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低保。
重病重殘人員,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詳見第十四、十五個問答),也可申請低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下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無論是否分戶、是否共同生活,都應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按有利入保原則,既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也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三)哪些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除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都應視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以下特殊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受夫妻關系等條件限制):一是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二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三是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比如:家庭成員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說明的。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能否分開申請低保?
除政策另有規定外,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得分開申請低保,應當共同計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人員(以下簡稱法定義務人),非共同生活的,無論是否分戶,均不列入低保申請人。共同生活的,按有利入保原則,可一起申請低保,并共同計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也可不列入低保申請人,不與低保申請人共同計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不列入低保申請人的法定義務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平等性,要按規定計算應給付低保申請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詳見第十個問答)。
政策另有規定,是指以下特殊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一是符合條件的重病患者(詳見第十四個問答);二是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詳見第十五個問答);三是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低保申請審批及資金發放
(五)低保申請審批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個人申請。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2.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民主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3.縣級審批?h級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審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從批準之日的次月起發放低保金;不予批準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低保金如何核定和發放?
低保金額的核定,分為差額補助、分檔補助兩種方式。實行差額補助的,低保金額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計算,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實行分檔補助的,根據當地分檔補助標準,綜合考量低保對象收入水平和困難程度的差異,對其給予不同檔次的補助。
對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家庭以及單親家庭等特定對象,可增發當地低保標準10~20%的保障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增發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保障金,不重復享受。
低保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金融機構按月直接發放到低保對象個人賬戶。
三、家庭收入和財產核定
(七)低保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現金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請低保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八)哪些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1.各類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及其他勞務所得;
2.從事各類經營、服務活動和農副業生產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
3.離退休金、退職退養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地保養金、商業保險金等;
4.遺屬生活補助費、上世紀60年代初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
5.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6.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及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補助(補償)費;
7.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規劃拆遷補償所得;
8.財產租賃、轉讓或者變賣所得;
9.接受贈予、繼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財產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按規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九)哪些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4.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或尊老金;
5.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扶助金;
6.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獎學金;
7.政府、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款物;
8.政府發放的廉租住房補貼、庫區移民補助;
9.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10.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11.因拆遷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12.城鄉低保對象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所得;
13.政府發放的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
14.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護理補貼、教育補貼、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低保內重殘補貼等殘疾人專項補貼經費;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15.歸僑、臺胞等生活補助費;
16.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17.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比如:為促進脫貧攻堅,我省現行政策規定,政府和社會給予的各類扶貧幫困資金,不計入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
(十)法定義務人應給付低保申請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如何計算?
法定義務人應當給付低保申請人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計算。
在沒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含2倍)的,視為缺乏履行義務能力,可以不計算應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包括但不僅限于低保申請人,不包括共同計算人均收入的法定義務人家庭成員)。
(十一)低保申請人就業收入計算有何具體規定?
為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申請人就業,以及考慮到家有老弱病殘需照顧等實際情況,我省現行政策規定:低保申請人已實現就業的,可按其就業收入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0%~30%扣減就業成本;就業不穩定且難以確證其實際收入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算其就業收入;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或有懷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不具備就業條件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申請人的就業收入。
(十二)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2.拒絕配合低保工作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
4.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5.法定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6.人為故意閑置承包土地的;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8.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違法人員本人;
9.根據規定不得享受城鄉低保的其他情形。
(十三)哪些情形可認定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
1.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不含代步摩托車、殘疾人專用代步車、小型農機具);
2.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4倍的(其中如包含小額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等債務部分,以及重病醫療、普通高校就學、農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遷等剛性支出需要,有確切證明的,應當相應扣除;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所積存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不能提取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3.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并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的;
4.有高額價值收藏品的;
5.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6.經商辦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7.自費安排子女借讀、擇校、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
8.申請城鄉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城鄉低保期間,購買商品房、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列入造福工程搬遷、農村危房改造、農房災后重建、殘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圍,在政府補助和社會幫扶下興建、修繕自住房或購買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認定為不符合低保條件)。
四、重病重殘人員救助
(十四)一些重病患者家庭收入雖然高于低保標準,但因醫療費用負擔沉重導致生活困難,符合什么條件的可享受低保?
因家庭成員罹患重。ê瑖乐厥軅⿲е聜人負擔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戶籍所在地低保標準的因病致貧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納入低保范圍:
1.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比如:2017永泰縣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562元,屬城鎮居民的低保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9993元的,可認定符合此項條件);
2.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醫療費用剛性支出(期間享受各類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及醫療救助報銷后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費用剛性支出后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規定條件,其中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的4倍(比如:安溪縣現行農村低保標準為年人均5520元,屬農村居民的低保申請人若為一家3口,其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不超過66240元的,可認定符合此項條件);
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進行相應治療。
另外,因病致貧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但低于100%,其他條件符合上述規定的,重病患者可單獨納入低保(比如:永泰縣某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介于19993元至28562元之間,其他條件符合上述規定,那么該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單獨納入低保)。
(十五)符合什么條件的殘疾人可單人享受低保?
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無論是否分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本人或其供養人申請,可單獨納入低保范圍:
1.殘疾等級為二級及以上;
2.無工作單位、未靈活就業且未享受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待遇;
3.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家庭財產等狀況符合規定條件,其中人均金融資產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的8倍。
另外,精神、智力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成年無業殘疾人,其他條件符合上述規定的,也可單獨納入低保范圍。
五、低保退出機制
(十六)低保對象已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是否要立即退出低保?
為支持低保對象穩定脫貧,我省現行政策規定:在低保對象定期復核時,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已達到退保條件的(比如人均收入已超過低保標準),自認定次月起統一延續保障6個月(已死亡、已轉為特困供養、有證據認定其自始違規入保等特殊情況除外)。在延保期間,由于低保標準提高、政策調整、再度返貧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條件的,自動取消退保期限、轉為正常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