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農村低保申請條件是什么?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范圍。
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二、哪些情況下村民不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2、不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或者拒絕核查的;
3、吸毒、賭博、嫖娼的;
4、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湖南省農民申請低保的程序是怎樣的?
1、農村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戶公布申請人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將申請人戶口本或者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成員實際收入證明材料等,報送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查;
3、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核對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對符合低保條件者簽署意見,編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名冊上報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4、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內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異議的,民政部門再進一步核查。對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按照湖南省低保政策的規定,凡是持有本省農村戶口的居民,其家庭共同成員低于當地市縣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都可以申請低保,這就是湖南農村低保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村民應該以書面形式向村委會提出,經過層層審核通過后,一般最晚不超過一個月,申請人就可以拿到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