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后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一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落戶、辦理退休等需求時,發現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確保可以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以下是大同補繳社保最新政策,僅供參考。
補繳保費的范圍和條件是:大同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為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大同市出臺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對各類人員補繳保費作出明確規定。這是記者昨日從大同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獲悉的。
據了解,此次補繳保費的范圍和條件是:大同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具有大同市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本人自愿,也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職工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單位和個人補繳保費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征收滯納金和利息。對不同人員補繳起始時間有不同的規定: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后參加工作的,可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按國發【1986】77號文件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后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非正式人員和農戶居民,其補繳基數、比例、補繳后個人賬戶的補繳、補繳期間繳費工資指數的認定均按以上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