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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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出臺了《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創新政策首次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村居兩委人員、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從事公益活動的志愿者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特定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可由所在從業單位(組織)自愿選擇為其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據了解,廣東省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已依法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3800萬人,占全國比例約1/7,高居全國首位。超齡勞動者、實習學生、村居兩委人員等非勞動關系人員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但是其工傷保障需求較為迫切,從業單位工傷風險也亟需有效化解,因此廣東省出臺《辦法》創新解決該問題。目前浙江、江蘇等省將超齡勞動者、實習學生也納入了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相對來說廣東省《辦法》的適用范圍更寬、制度模式更靈活,較好地適應了我省相關靈活從業人員工傷保障需求。預計該政策惠及人群超過300萬人,將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為我省“鄉村振興”戰略、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廣東技工”、“南粵家政”等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持保障。
超齡勞動者、實習學生等8類特定人員納入政策范圍
《辦法》所納入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范圍的“特定人員”,主要包括在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和退休返聘人員)、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或病殘津貼人員、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從業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單位見習人員,以及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此外,《辦法》將村(社區)兩委人員,提供網約車、外賣、快遞勞務等新業態從業人員,依法組建的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從事特定公益活動(應急救援、公共衛生防控、大型活動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員也納入了參保對象范圍。
在《辦法》試行期間,可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適用的參保對象范圍。據了解,國家將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為與國家相關試點銜接,對于新業態從業人員工傷保障問題,《辦法》明確國家出臺相應規定后將從其規定。
從業單位可自愿選擇為特定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實行“五險統征”的參保模式。鑒于單位從業的超齡勞動者、實習學生等特定人員未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辦法》規定從業單位可按“自愿參!痹瓌t選擇為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上述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就是說,非勞動關系特定人員并未要求“五險統征”,從業單位可自愿選擇為其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辦法》明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范圍。用人單位也不得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辦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方式。
設定靈活的工傷保險單項參保和繳費方式
《辦法》規定,從業單位可在生產經營地為特定從業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其繳費費率按照其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規定執行,即直接適用該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標準。特定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300%范圍內,可根據其月勞動報酬或補助補貼收入等情況申報(勞動關系人員依法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根據省統計部門數據,今年6月30日前的特定從業人員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為4053.6元至20268元,7月1日起再按照新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
對于村居兩委人員,可由村(社區)兩委作為參保單位,也可由所在鄉鎮、街道相關機構作為參保單位,統一在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對于實習學生,可由從業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如果派往外省實習且當地未實施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學校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為了更好地解決相關人員特殊情形下的工傷保障需求,《辦法》提出,從業人員在多個單位從業的,各從業單位可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允許其他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同一個月度內從業人員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的,各單位均可為其繳納該月度工傷保險費;因工死亡的從業人員,從業單位應從死亡次月起再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便銜接待遇支付事項。
《辦法》明確,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其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參保手續次日起生效;未按規定繳費的期間工傷保險關系暫不生效,自實際繳費次日起生效;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不實行補申報、補繳費或者退費。
《辦法》要求,從業單位在申請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時,應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承諾遵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告知其參保的從業人員有關工傷保險權利義務,如果作出虛假承諾或者違反承諾事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參保的特定從業人員可按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辦法》規定,已參保的特定從業人員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執行《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特定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后,與勞動關系人員一樣享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權利,為參保人員提供了穩定保障。
《辦法》明確,人社部門在受理從業人員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審核其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已參保繳費的不要求提交勞動關系材料,未參保的且不屬于勞動關系的則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法律法規或國家、省另有規定除外)。要求工傷認定應與其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類型、職業身份、從業活動等要素相一致。
針對非勞動關系的特定從業人員特點,《辦法》規定了相應的待遇銜接辦法:一級至四級因工傷殘從業人員的傷殘津貼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按照“不雙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補差”原則處理;對五級至十級因工傷殘從業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可根據申請而核發,在未申領期間可繼續享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權利,如果選擇領取后則終結其工傷保險關系;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與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只能兩者選其中一種待遇;雇傭期、實習期、服務期、任職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且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予以保障。
明晰從業單位與特定從業人員之間的待遇權利義務關系
超齡勞動者、實習學生等特定從業人員未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并不直接適用于兩者。為解決這個雙方待遇權利義務關系問題,《辦法》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由從業單位與從業人員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其雙方傷亡賠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為此,《辦法》也鼓勵從業單位在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從業人員再購買一定額度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以更好地增強保障、化解風險。
為消除從業單位為特定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后可能被認為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顧慮,《辦法》明確按規定自愿選擇為使用的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當然,從業單位違反承諾為勞動關系人員單項參加了工傷保險且被認定了工傷,如果被依法確認雙方屬于勞動關系而不是《辦法》適用人員的,從業單位應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即應依法承擔五至六級傷殘津貼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待遇費用。
明晰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相關責任事項
為保證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辦法》明確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或者經辦機構多發待遇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等規定依法處理,追究相關單位、人員騙保法律責任。此外,《辦法》強調從業單位應當規范勞動用工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教育和崗前培訓,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加強工傷預防,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健康權益。
根據《辦法》,如按照繳費基數下限和平均費率計算,當前人月均繳費約6.5元;如發生因工死亡的,當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約90萬元,另外還有按月發放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為繳費工資的30%比例,合計不超過100%),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低繳費、高保障”和“化解大風險”的制度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