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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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在國家藥品目錄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省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過專家評審制定了《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目錄》是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中藥飲片、醫院制劑六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含了中成藥和民族藥;國家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期內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是醫;鹩枰灾Ц兜闹兴庯嬈秶会t院制劑部分是醫;鹩枰灾Ц兜南抻谏a醫療機構使用的醫院制劑范圍。
二、《藥品目錄》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國家談判藥品、中藥飲片部分、醫院制劑部分均屬于乙類藥品。對于甲類藥品,不設定個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醫療基金按規定支付;對于乙類藥品,參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個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
三、各市要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不得對《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商品名進行限制,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
四、各市要建立醫保協議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對規定有限定支付范圍的藥品,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并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
五、各市要及時將《藥品目錄》內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范圍,保障藥品供應。要盡快更新藥品代碼數據庫,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做好更新后的藥品代碼數據庫在定點醫藥機構信息系統中的使用。
六、進一步完善藥品費用審核辦法。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完善考核評價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七、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執行2017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7〕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