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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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引進到本市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在其受聘期間,按規定發給生活津貼。生活津貼發放的范圍、條件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為做好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的發放工作,由人社局、財政局聯合發文,市府辦轉發的規范性文件《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暫行辦法》(廈府辦〔2013〕218號,以下簡稱“發放辦法”),自2013年10月11日起公布實施,試行兩年后于2015年修訂為《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辦法》(廈府辦〔2015〕165號),該文件于今年10月滿五年到期。經過梳理總結《發放辦法》實施以來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反饋,書面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及網絡征詢意見,反復修改完善,通過綜合評估及公平競爭審查后,形成新的《廈門市高層次留學人員生活津貼發放辦法》公布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一)《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2011年12月1日經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4月26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解讀
新《辦法》共15條,內容主要為四個部分,包括津貼的發放對象、發放標準、申請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發放對象
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為從廈門以外新引進到本市轄區范圍內的企業和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依法參保納稅的高層次留學人員。
(二)發放標準
生活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000元,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首次計發時間之日起5年,期滿自行終止。對于非全職在廈門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每年在廈工作應當不少于6個月,5年內按實際在廈工作月份發放。
(三)申請辦法
生活津貼的申請采取全程網辦、定期受理、集中審定的方式。原則上每年發放一次,直接撥付至申請人實名的銀行賬戶。每年7月份受理新增和續發申請,期限為上年度7月到本年度6月。
(四)其他內容
1、明確應停發生活津貼的情形,并規定如有相應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上報并提供所掌握的證明材料及情況說明。
2、明確不重復享受生活津貼的情形,即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津貼以及本市其他財政同類津貼和補助的,不再重復享受生活津貼。
3、完善管理措施,明確了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的誠信義務,對于用人單位與個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套取生活津貼的,將按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記錄,追回已發放的生活津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