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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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松原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18〕11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堅持以為統領,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研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規劃、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工作。執行國家和省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擬定全市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落實。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及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制度和標準,落實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范評定工作。
(七)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全市人才管理,推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實施;推進深化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全市研究生、博士生(后)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落實國家、省、市關于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全市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勞動關系政策,執行國家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依法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仲裁,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全市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市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