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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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范性文件;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范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激勵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事和勞動保障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事和勞動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