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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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平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18〕110號)精神,設立四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關于機構調整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加掛四平市公務員局牌子。
二、關于職責調整
(一)不再承擔公務員管理,軍官轉業安置,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外國專家管理等職責。
(二)增加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等職責。
三、關于內設機構調整
(一)辦公室(人事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 工作;承擔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增加負責本局系統內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增加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等職責。
(二)規劃財務科(社會保障監督科、四平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并負責管理局機關專項經費;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作。
(三)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市就業管理政策。
增加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工作職責。將經授權代表市政府參加國家之間勞工組織的活動和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與港澳臺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增加全市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就業、創業服務職能。
(四)勞動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監察技術裝備管理工作。
(五)養老與失業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定并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增加全市失業人員管理職能。
(六)調解仲裁管理科(信訪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七)人才開發科
經授權代表市政府參加國家之間勞工組織的活動和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與港澳臺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談判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定國(境)外、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擬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定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 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定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國家級專家和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等市級專家的選拔工作;擬定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并監督實施;承擔市人才開發資金管理相關工作職責。
(八)法規調研科(市政府績效管理辦公室、市評比達標表彰辦公室)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組織開展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咨詢服務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增加研究制定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制度;組織實施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績效評估工作;指導縣(市)區政府開展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對鄉(鎮)及街道辦事處的政府績效評估工作;開展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從事政府績效評估工作 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市表彰獎勵和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職責。增加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職責。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并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增加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核發的職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科)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市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并組織實施。
增加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政策;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指導縣(市)區的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有關政策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職責。增加承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科以下人員檔案管理職責。
(十二)勞動關系科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市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范評定工作。
(十三)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中市直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以及中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關于其他事宜
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