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社會保費能要求其補繳嗎
單位不繳社會保費, 可否要求其補繳?《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可見,責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屬于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職責,不屬于法院的職責,在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可以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通知銀行扣繳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訴求,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