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轉移是指在對于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農村居民離開原城鎮企業或返鄉后到另一省轄市或統籌管理范圍城鎮企業就業的,應按規定的辦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手續。
1、參保人員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對已打印《參保繳費憑證》人員后續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停止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業務,其個人賬戶繼續按規定計息。
3、參保人員流動到新就業地后,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異地轉入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4、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信息生成電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涵》,并上傳到省轉移信息系統平臺。
5、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的電子《聯系涵》后,在5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轉出手續,生成電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資金劃轉業務,將參保人員轉移信息上傳到省轉移信息系統平臺。
6、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對接收到的原參保地的電子《信息表》進行審核,核對《信息表》中轉移基金總額與財務到賬基金額是否一致。
審核無誤且與本地無重復繳費記錄的,為參保人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上傳到省轉移信息系統平臺。
審核無誤但與本地有重復繳費記錄的,按規定對重復部分辦理退費后,為參保人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上傳到省轉移信息系統平臺。審核有誤的,拒絕對該項業務做處理,并將“拒絕信息”上傳到省轉移信息系統平臺。
7、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返回的確認接收信息后,對該業務加注辦結標識。如收到“業務拒絕”信息,需要重新進行審核處理。
8、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轉移接續業務辦結后,及時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