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轉移是指在對于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一、執行情況
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和《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等三個文件下發以來,我省認真貫徹執行。幾年來,我省跨省、市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順暢,切實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主要采取三項措施,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及時制定出臺了《甘肅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甘政辦發〔〕85號)。在遵循國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對進出我省和在省內流動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進行了細化。二是嚴格執行政策規定;饑栏癜匆幎ū壤D移,待遇領取地的確定堅持“戶籍優先,從長從后”的原則,重復參保的“先轉后清”,對欠費的轉移關系時履行告知義務,視同繳費年限統一按國家規定計算,延長繳費地按照待遇領取地確定原則確定。三是規范經辦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經辦工作堅持規范運行、方便群眾、按時準確操作的原則,經辦人員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確保按照三個“十五天”時限規定辦理完成轉移接續手續。通過這些舉措,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要求,另一方面,對于規范有序,快捷高效地為城鎮企業職工服務好,使他們能夠充分享受到國家的惠民政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有關問題及意見建議
(一)重復參保問題。人社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70號)中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為了便于操作,使職工個人利益不受損失,建議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合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超過當地最高繳費限額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同時清理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問題。由于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入地對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不一致,影響了關系的順暢轉移。建議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各省市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前的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來計算。
(三)成建制轉移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規定:“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職職工個人賬戶記賬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賬戶記賬額度全部記賬。”而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跨省轉移既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又轉移統籌基金,前后政策規定不一致。由于成建制轉移對我省這樣的經濟欠發達省份養老保險資金預算影響很大,建議成建制轉移只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部分,統籌基金不轉移,由此造成的資金缺口問題,國家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予以支持。
(四)資金轉移問題。根據我省《關于<甘肅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甘財社發〔1998〕第60號)精神,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后,三年內職工養老保險費統一按20%的比例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個人不繳費。這些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有的轉入地要求這部分人員在再就業服務中心三年期間按照8%的比例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后,才予以接收,對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工作造成一定困難。建議部里明確規定,對各省結合實際制定并已經執行的涉及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應予相互認可,這樣既尊重歷史,又促進了轉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歷史遺留問題。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針對因各種原因未參;蛑袛嗬U納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允許向前延繳補繳,使這部分人員在跨省流動時轉移渠道暢通,養老保險關系銜接順暢,職工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