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社保領取需要進行相關的資格認證,北京社;鸸芾碇行呢撠熑写鲱I取資格認證實施方案制定與業務流程規范及檢查指導工作,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轄區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具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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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北京市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逐步建立與相關部門合作有關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信息溝通機制。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區縣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協助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做好本區域的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有關工作。社保所可依托社區服務站完成屬地的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參保單位和社會養老服務機構配合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做好本單位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工作。本著信息共享、快速有效的原則,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從相關部門獲取與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的信息,實時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將有關部門提供的與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的信息與目前仍領取待遇的人員信息實時進行比對。對依法不再具有領取待遇資格的,暫停支付其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同時將具體領取待遇人員信息交其所在單位進行核實。對不符合領取待遇資格的,終止支付其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對符合領取待遇資格的,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后,按規定恢復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并補發暫停期間的待遇。每年全市集中進行一次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領取待遇人員應在集中認證期限內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對居住在北京市的領取待遇人員,社保所和社區服務站可通過組織各種社區活動和安排工作人員入戶上門的方式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并對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保所或社區服務站進行待遇資格認證的領取待遇人員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務。居住在外埠的領取待遇人員,在收到《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表》后,由本人到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或區(縣)級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應在規定的認證截止日期前,將《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表》郵寄給所在單位。
在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時,領取待遇人員應主動出示或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其他與待遇認證有關的證件。領取待遇人員在集中認證期限內生病住院(含居家治療)或行動不便的,也可由其親屬代為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辦理時應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凡連續兩年由領取待遇人員的親屬代為辦理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第三年須由領取待遇人員本人或由社保所和社區服務站安排工作人員入戶上門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出境定居或在國外生活的領取待遇人員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單位提供加蓋了我國駐其居住國使領館印章的《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領取待遇人員,由我駐該國有關機構或有關代管館辦理。其所在單位應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送交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每年集中進行的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結束后,所在單位應將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信息整理匯總后,按規定的時限上交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未在集中認證期限內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其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待領取待遇人員或其親屬補辦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手續后,對符合繼續領取資格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恢復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并補發暫停期間的待遇。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領取待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永久或暫時失去領取待遇資格。領取待遇人員的親屬或原領取待遇人員應及時主動向所在單位如實告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報告:
(一)失蹤、死亡的;
(二)被判刑收監、勞動教養的;
(三)供養親屬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供養親屬就業或參軍的;
(五)供養親屬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六)供養親屬再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失去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從其失去領取待遇資格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領取待遇人員的親屬或原領取待遇人員因故未及時報告,導致社會保險基金或財政專項資金多支付的款額應以現金形式足額返還。對多領、冒領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的個人或單位,一經查實,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立即停止支付相關社會保險(障)待遇,并責令一次性退還已經冒領的金額,對一次性退還確有困難的可限期返還。對拒不退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情況屬實的,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京勞社督發〔2008〕101號)的規定對舉報者予以獎勵。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和從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