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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格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堅持依規監督,依法處理。
(十七)不準接收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其他活動安排;
(十八)不準違規干預或插手監督檢查項目和程序;
(十九)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
(二十)不準擅自改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結論,違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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