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和從業人員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從事或參與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行政人員和經辦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人員。
各地要把貫徹落實本規定作為改進工作作風、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推動就業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結合本地實際,針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特點及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環節,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貫徹措施。要健全完善科學、民主、公開的資金分配制度,資金使用監督制度,資金撥付公示制度,資金支出結果報告制度,資金監管質詢、問責和跟蹤反饋制度,嚴格按制度辦事。要加強監督檢查,把紀律規定執行情況作為每年度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及時糾正處理違規違紀行為,并將規定執行情況與檢查結果一并上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月18日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一、不準超越權限、違反規定、違反程序決定、干預或插手就業專項資金分配。
二、不準截留或拖延下撥就業專項資金。
三、不準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拆借就業專項資金。
四、不準將就業專項資金私存私放,或與其他資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準將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設立“小金庫”或委托理財,或違規用于部門及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以及房屋建筑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與落實就業政策無關的支出。
六、不準在審批中隨意擴大或縮小就業政策補助范圍、增減補貼項目、變更補貼標準、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批準撥付就業專項資金。
七、不準弄虛作假、欺詐、騙取、套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套取就業補貼資金。
八、不準違規在接受補貼的單位兼職、取酬、投資入股。
九、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補貼申領對象的財物,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與就業政策補貼直接相關的職業培訓、職業中介等經營活動,或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
十、不準違反規定、違反程序、降低標準確定定點培訓機構、中介機構、見習基地。
十一、不準向違反培訓合同、分包轉包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發放補貼資金。
十二、不準偽造、篡改、擅自銷毀就業專項資金補貼對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補貼政策記錄及申領補貼政策的基礎材料等。
十三、不準在使用就業專項資金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采取圍標串標、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標或其他非法手段謀取私利。
十四、不準在資金分配、管理、審批等各環節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為名占用行政相對人的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十五、不準以資金分配、管理、審批為由從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經費、贊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