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該委員會根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六)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茖W道德規范,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七)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八)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審議、咨詢由校長委托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確定組成人員和議事規則等。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包括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學位授予等事務,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并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和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二)經上級批準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三)批準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四)按學科設立或撤銷學位分委員會,指導學位分委員會的工作;
(五)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
(六)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事宜;
(七)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八)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
學校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負責學校教學管理方面的事務,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并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各部門提出的關于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置和建設規劃;
(五)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稱號等教學獎勵;
(六)審定各類教學改革項目及其管理辦法;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部)和教學科研機構依據學校規定設立相應的學術組織。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半數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在學院(部)實行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規章制度;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的工作情況;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各種非常設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工作內容和職責等,須由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根據其不同性質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該單位或組織的章程運行管理,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議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三)對教學輔助人員實行聘用制度;
(四)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學校規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與自身情況相應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工資、獎酬金、福利待遇;
(四)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五)獲得與工作業績相應的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五)履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做到愛國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服務社會。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范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和科研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注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勤工助學、學生社團、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申請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提出申訴;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校規校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按合同約定償還助學貸款;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維護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四)按時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
(五)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的相應規定;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七)適應國家建設需要,按照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就業;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勤工助學等活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會
第五十四條 校友是指學校及其前身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結業生、進修生、各國留學生等以及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五條 學校組織成立西安外國語大學校友會。
校友會是從事校友聯誼合作的群眾性團體,是母校與校友聯系的橋梁與紐帶。校友會的宗旨:加強學校與社會、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系,增進團結、合作與友誼;憑借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宣傳學校,繼承和發揚學校的優良傳統和校風,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建設貢獻力量。校友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學院(部)、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章 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政府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投入。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主要來源于以下各項: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
(六)社會捐資;
(七)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通過合法途徑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保證學校資產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盏葻o形資產。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管理機構對學校各類綜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后勤改革,接受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監督,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品質,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訓 校名 ; 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愛國、勤奮、博學、創新”。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中文校名注冊字體為毛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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