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派出所執法工作措施二、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
問題的存在既有現實的原因,又有歷史的積淀;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原因。
(一)對執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特別是各級領導認識不到位。由于長期受習慣因素的影響,我們相當一部分上級領導和基層領導對規范執法活動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工作中只注重布置任務不注意交代政策,只講究結果不講究過程,只偏重邊防業務執法不注重公安業務執法;沒有在官兵中培養執法為民,權為民所用的思想意識;沒有意識到規范執法是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重要一環;沒有把規范執法提高到維護部隊安全穩定和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來認識,思想麻痹,態度漠然。我們的一些官兵也認為能把案件辦結就是成績,至于在辦案過程中對群眾耍耍態度,抖抖威風,侵犯點公民合法權益,違反法定程序等都是小問題,導致了工作中脫離群眾。
(二)官兵的法律素質偏低。從主觀方面講,一部分官兵沒有維護人民權利的意識,沒有執法為民的觀念,模糊了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這個分水嶺。一些輕官兵自我要求低,不注重對業務知識的學習和鉆研,業務素質差,辦案水平低,執法辦案能力難以適應工作需要,甚至對各種應知應會的基本技能不能熟練掌握,
對一些基本執法知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導致了在執法過程中漏洞百出。還有一部分官兵,出身科班,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法律知識不可謂不少,但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執法比較隨意。從客觀方面上講,一是按照《現役軍官法》規定,大部分基層官兵到歲時因達到最高服役齡必須退出現役,大批基層骨干因此大量流失,導致了優秀執法人員青黃不接的現狀。二是邊防派出所接受雙重領導,有的邊防派出所不能主動爭取地方公安機關對其公安業務的指導、監督;大隊、支隊兩級領導機關對其公安業務的指導、監督又難以系統全面,從而導致官兵在公安業務素質上得不到有效提高。三是由于基層警力嚴重不足,工作極為繁重,缺乏系統的業務培訓等因素,官兵的執法素質長期徘徊在低水平,不能熟練掌握和運用常用的法律法規,獨立辦案能力不強等問題越來越突出。
(三)部分官兵責任心不強。部分官兵對工作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甚至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不能始終堅持嚴格執法,不能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有的官兵在辦案過程中沒有踏踏實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沒有全面地走訪案件知情人,沒有及時的收集有關證據,貽誤了戰機,使許多本來應當破獲的案件不能及時破獲,有的案件因此變成了疑案、死案。
(四)執法工作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部分單位的執法工作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堅持專人負責、領導審核、集體研究、法制員把關等制度,而是所長一言堂,辦案民警各行其是,內部監督措施不力;在外部監督上不能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警務活動不能始終處于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措施,這都給執法工作帶來了隱患。
(五)邊防派出所地方性較強,制約因素多。邊防執法與地方利益關系密切,容易受到各種外來因素的干擾。個別地方為維護本部門利益,經常阻撓執法。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提高派出所執法水平和解決執法為民、權為民所用的問題既是一項時不我待的工作,又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既要治標,解決實際問題,又要治本,立足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