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凡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考慮轉專業:
(一)學?筛鶕鐣䦟θ瞬判枨笄闆r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二)經學?己,證明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三)因某種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可轉入學校適當專業學習。且該生錄取成績不得低于轉入專業相應年份最低錄取分數;
(四)參軍入伍退伍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以選擇與原專業同一專業類別的專業進行轉專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方可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議,符合轉學各項條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擬轉入我校的學生情況將在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作日。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將轉學申請材料、佐證材料報送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轉學學生課程修讀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轉學學生需完成現修讀專業培養方案開設的所有課程,并參加課程的期末考試,成績合格方能獲得畢業證書。
(二)學生轉學前與轉學后修讀專業相同,其以前各學期課程成績經學校教務處核定后作為轉學后修讀專業的課程成績。
(三)學生現修讀專業與以前修讀專業不同,若以前修讀的合格課程與現修讀專業必修課程名稱、內容及學時數相同或相近,則由學生提出免修申請,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后可予免修。
(四)轉學學生畢業證書上入學日期為學生原入校時間。
院系 | 專業 | 學制 |
---|---|---|
藥學院 | 藥學 | 四年 |
臨床藥學 | 五年 | |
中藥學 | 四年 | |
藥物制劑 | 四年 | |
制藥工程 | 四年 | |
中藥資源與開發 | 四年 | |
中醫學院 | 中醫學 | 五年 |
針灸推拿學 | 五年 | |
蒙醫藥學院 | 蒙藥 | 五年 |
護理專業(蒙醫方向) | 四年 | |
公共衛生學院 | 預防醫學 | 五年 |
護理學院 | 護理學 | 四年 |
基礎醫學院 | 法醫學 | 五年 |
生物技術 | 四年 | |
應用心理學 | 四年 | |
計算機信息學院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四年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 | 四年 |
衛生管理學院 | 公共事業管理 | 四年 |
市場營銷 | 四年 |
國家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項目:蒙醫學
國家級特色專業:蒙醫學、中藥學、蒙藥學
自治區級特色專業、品牌專業 | ||
項目名稱 | 所屬單位 | 認定時間 |
臨床醫學 | 臨床醫學部 | 2006年 |
中醫學 | 中醫學院 | 2006年 |
藥學 | 藥學院 | 2006年 |
護理學 | 護理學院 | 2008年 |
影像醫學與核醫學 | 附屬醫院 | 2008年 |
口腔醫學 | 附屬醫院 | 2009年 |
麻醉學 | 附屬醫院 | 2009年 |
藥物制劑技術(高職?疲 | 藥學院 | 2010年 |
針灸推拿學 | 中醫學院 | 2011年 |
藥物制劑 | 藥學院 | 2012年 |
公共事業管理 | 衛生管理學院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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