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關于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時間的決定。根據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開。那么今年全國兩會有哪些熱點提案呢,一起來了解最近幾年全國兩會關于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提案最新消息,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政策內容以官方發布為準。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產生于上世紀80年代。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有基層法律服務所1.8萬多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6.8萬多人。多年來,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了第五十八條訴訟代理的規定,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并列為訴訟代理人,并對公民代理的范圍予以了嚴格限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用其執業身份和名義代理民事訴訟,但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訴訟。我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目的是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身份和資格的材料,并未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轄區范圍作出規定;鶎臃煞⻊諜C構由司法部管理。根據司法部《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司法部令第19號)和司法部2002年12月10日對江蘇省司法廳的批復(司復[2002]12號)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代理“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
據了解,民訴法司法解釋實施以來,部分地方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對第19號令的“本轄區”具體含義作出解釋,我院也積極與司法部溝通。司法部經研究于2015年6月25日發布了《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復》(司復[2015]4號),明確《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司法部令第19號)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本轄區”,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因此,根據司法部的最新批復,人民法院在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當事人一方是否位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近期,我院將轉發司法部上述批復,全國法院據此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進行審查。
建議重視“一帶一路”
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和使用
“一帶一路”倡議是國家的頂層設計,目的是整合歐亞經濟,實現互聯互通,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隨著“一帶一路“的建設,中國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經貿活動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經濟糾紛也會越來越多。同時,“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地緣政治復雜,加之缺乏多邊貿易安全體系和有效投資合作機制,使得各項投資和貿易風險擴大。
黃綺建議
✦國家和地方教育部門與政法部門應當對全國范圍內培養“一帶一路”涉及的多語種法律人才單位開展調研,擇優擇特,設立相關基地建設項目,加以重點支持。
✦“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實施對涉外法律人才所涉及語種的具體需求尚不明確。建議中央政法機關、商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部門建立涉外法律服務的語種數據庫,鼓勵類似上外、北外等特色涉外法律院?梢愿鶕{查情形,有針對性地加強某些稀缺語種法律人才的培養。
✦建立并完善全國和地方范圍內的“一帶一路法律服務行動方案”,將涉及“一帶一路”沿線國法律服務的多語種法律人才、特別是小語種法律人才培養特色單位或者項目,納入行動方案,在培養經費、培養過程、師資隊伍建設、實踐基地建設及國際合作交流等予以專項支持。
✦國家應當針對多語種特別是小語種法律人才培養建立專門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規格、要求等等,確立特色質量監控體系,加強人才培養的過程管理,不斷提升涉外法律人才的規格和水平。
✦鑒于目前復合型法律人才畢業就業時仍是自生自滅的情況,國家應當有計劃地主動從畢業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中,擇優錄用到與“一帶一路”決策及研究有關的部門或單位,讓好鋼用在刀刃上。
修訂《刑訴法》
明確刑辯律師在訴訟中地位
2018年全國律師協會維權中心及各地方律師協會共接收維權案件642件,其中涉及會見權受到侵害的283件,占總件數的44.08%,侵犯律師會見權的情況有所“回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公安機關查辦了一大批涉黑惡案件,形成了壓倒性勢態。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對看守所律師會見室的供給與服務提出了挑戰;另一方面,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下,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數量在增加,參與面更廣,參與度更深,也在客觀上加劇了看守所硬件設施不足的矛盾。
呂紅兵建議
✦ 進一步修訂刑事訴訟法。應該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進一步明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同時,進一步完善律師法。明確界定律師執業權的具體內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濟手段、法律責任。同時,將目前已經實施并行之有效的聯席會議制度、應急處置機制、異地協同方式,以及律師協會作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行業主體和職責權限,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規范。
✦ 應當強化落實《規定》中有關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措施,并應進一步強調: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部門,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辦案機關相關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并追究相應責任;人大常委會作為權力機構,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負有職責,應當定期開展對律師法實施的監督,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專項監督。對于侵犯律師會見權利期間所獲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明確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
✦ 由律師協會定期對律師會見工作進行專項評價,出具獨立第三方評估報告。律師協會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評價規則,對評價內容、評價方式、評價程序、結果公開等作出規定。機制的建立,既推進建立公安機關與律師隊伍良性互動關系,又能加強人民公安隊伍建設。
律師會見難“回潮”
應修法解決
2018年全國律師協會維權中心及各地方律師協會共接收維權案件642件,其中涉及會見權受到侵害的283件,占總件數的44.08%。中央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以來,公安機關查辦了一大批涉黑惡案件,形成了壓倒性勢態。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對看守所律師會見室的供給與服務提出了挑戰;另一方面,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下,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數量在增加,參與面更廣,參與度更深,也在客觀上加劇了看守所硬件設施不足的矛盾。
呂紅兵建議
✦ 首先 進一步修訂刑事訴訟法。他表示,應該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進一步明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同時,進一步完善律師法。明確界定律師執業權的具體內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濟手段、法律責任。此外,將目前已經實施并行之有效的聯席會議制度、應急處置機制、異地協同方式,以及律師協會作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行業主體和職責權限,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規范。
✦ 其次 應該強化救濟。要強化落實《規定》中有關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措施,并應進一步強調: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部門,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辦案機關相關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并追究相應責任;人大常委會作為權力機構,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負有職責,應當定期開展對律師法實施的監督,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對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專項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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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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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
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
建議擴大和落實“全面兩孩”優惠政策
根據重慶市總工會調研,全面放開兩孩政策后,部分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員工過程中出現完全拒招未育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女性的傾向。一些女性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為解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帶來的“產假性缺編”問題,有了不成文的“懷孕排隊”現象。
另外,社會支撐體系還不能完全跟進兩孩的生育需求。“全面兩孩”政策主要受益群體是“70后”“80后”女職工,大部分系高齡產婦,這一群體對目前婦幼保健、住院分娩、嬰幼兒照料、學前教育等公共服務需求逐漸增大,但是目前,我國城市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還不夠完善,不能完全滿足女職工及其家庭養育照料嬰幼兒的現實需求。
彭靜建議
✦ 加強生育保險相關立法。修訂社會保險法,加快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生育保險配套法規,增強保障功能。另外,要建立生育經濟支持政策,完善地方生育保險配套法規政策。規范生育津貼支付標準,加大女性生育津貼支付幅度和范圍。
✦ 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從法律層面明確界定就業性別歧視定義、用人單位義務和法律責任,加強反就業性別歧視監管。
✦ 指導用人單位制定男女平等職業發展計劃。為生育兩孩的職業女性提供職業指導和返崗培訓,幫助女職工平衡家庭與工作關系。
✦ 制定實施有利于女性就業的企業減稅和補貼政策。鼓勵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減輕用人單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成本負擔。
✦ 優化生育配套公共服務。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大力發展公辦托兒所、幼兒園,有效發揮公辦托幼機構規范化、普惠性示范引導作用,鼓勵用人單位單獨或聯合建立托幼機構,多渠道為生育家庭提供具有專業資質、管理規范、收費合理的公共托幼服務。
另外,教育部門應鼓勵用人單位、社區、公益組織主動與學校對接,支持資質健全的社會托管機構主動承接中小學生課后服務項目,形成多元化的中小學生課后托管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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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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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
建議將《海關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
現行《海關法》頒布于1987年,其中2000年進行了修正,共修改71處,大大擴充了《海關法》的內容并構建了沿用至今的中國海關基本制度,其后的小規模修訂主要是順應通關便利化的部分改革和中央政府簡政放權、行政審批改革一系列政策變化的需求。
因此,現行海關法實際已經實行超過30年,而這30年又是中國對外貿易發展最快的30年。隨著海關監管的創新改革又在不斷推進,現行海關法部分內容已經滯后,包括AEO企業信用評級、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等在內的大量重要改革創新都已經對原有的海關制度產生了根本性影響。
車捷建議
✦ 對海關法修改的體例、結構、邏輯等進行提前論證和調研。目前《關稅法》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屬于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在研究起草過程中。而關稅制度作為海關制度的核心內容,其制定必然會影響《海關法》的體例結構,并需要相應的海關監管制度調整配合。同時《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和《外商投資法》的即將制定完成,都將對我們外貿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也需要海關法在海關管理的制度設計,與相關法律法規在概念、邏輯的協調等方面做出調整。
因此,建議將《海關法》修改盡早納入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并在《關稅法》修改同時,同步研究《關稅法》與《海關法》的關系,并對其他海關管理的核心內容如通關監管、后續監管、走私治理、生態環境安全保護等進行提前研究,對《海關法》乃至配套行政法規、規章的修訂做出前瞻性的科學安排。
✦ 吸收和體現最新的監管實務和行政法律理論研究成果。一方面,海關監管流程優化、關檢融合和流程再造的改革創新成果對原有監管制度產生了影響,特別是自2016年歐盟新《海關法》頒布并逐步生效以來,國際范圍內的海關制度也在不斷創新,而中國海關對于包括AEO制度等在內的制度創新走在世界前列,也得到世界范圍內的普遍認可,但這些成果僅通過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體現,效力級別較低,需要通過立法將政策創新的效力法律化。
另一方面,我國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理論近年來也取得了長足發展,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單行法律的頒布施行加深了行政機關對于典型行政行為構成的理解和行政程序實踐,如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對于政府機關的行政程序和行政執法進行了較好的探索。同時近期司法行政部門改革有利于進一步整合和規范政府機構的行政法律管理,并且對于法律修訂的前期調研和征集意見發揮了較好的效果,因此對于行政法律發展方面的最新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成果,亦建議及時通過立法予以確立,保證《海關法》在國際海關法制度和國內行政法體系內的先進性和引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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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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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
關于對自媒體加強監管的建議
近十年,隨著移動終端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自媒體在我國高速發展,大眾應用自媒體發布和傳播信息變得日益普遍,影響力也越來越大,但是,低俗色情、標題黨、謠言、黑公關、偽原創等自媒體亂象頻仍,為社會增加了許多不和諧的聲音與困擾,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破壞了良好網絡輿論生態。同時,這些負面效應也引發了大眾對自媒體監管問題的思考。盡管有關部門對自媒體監管非常重視,監管舉措日漸豐富,監管力度逐漸加大,但由于自媒體本身的屬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李正國建議
✦ 建立與自媒體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
對自媒體加強監管,首要任務就是要盡快出臺一部針對自媒體管理的專門法律,對自媒體的性質、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明確政府、自媒體運營商、自媒體用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自媒體發展進行規范和指導。一是逐步建立自媒體實名制制度;二是建立危害信息分級制度,根據信息危害程度,劃分不同級別,分別采取不同監管措施;三是建立危害信息預警制度,開設舉報熱線、進行登記、回應和澄清;四是建立危害信息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懲戒力度,剝奪身份標識、停止服務、納入黑名單,特別是對言論侵權行為進行限制和責任追究。
✦ 培育自媒體用戶和運營商的自治能力,引導自媒體行業自律
建立中國自媒體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并在省級或者具備條件的市級設立分會,構建由點及面的自媒體行業自律組織,讓相關人員能夠主動參與到自媒體管理之中,賦予自媒體行業一定的懲戒權,使其在面對侵權行為時能夠有權對侵權者進行懲戒,維護自媒體運營的秩序。
引導制定自媒體用戶自律公約,培育自媒體用戶的新聞道德操守,鼓勵自媒體傳播真實信息,傳播主流媒體、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傳播符合的正面信息,抵制低俗、媚俗的觀點或思想。指導自媒體運營商制定行業運營規范,規范自媒體用戶的注冊與認證、積分管理、內容要求、行為規范、數據管理和處分法則,促進自媒體的良性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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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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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
優化律師業征稅措施
允許我國律所采用核定征稅
2013年后,我國部分省市地方稅務局對律師行業的征稅方式進行徹底調整,即將律所原來所采用的核定征稅的方式一律改為查賬征稅。
高子程指出,對律所適用查賬征稅將產生諸多問題。因為該種方式不僅要耗費律師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為納稅奔波思慮,影響其履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責,而且由于律師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稅務成本難以適用普通企業所采用的會計準則來進行界定和核算。
高子程建議
✦ 修改《稅收征管法》的第35、37條的有關內容,在其中增加“對不宜查賬征稅的法律服務行業,可以選擇適用核定征稅”的規定。
✦ 在對律所采用“核定征稅”的制度確立以前,請求司法部提議國家稅務總局,允許我國各省市區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準許律師事務所可以選擇適用核定征稅措施,或準予律所無票抵扣部分成本,以便平衡服務大局沒有發票等困惑,使征稅措施導向利于鼓勵行業釋放更多精力時間服務大局。
依法保障律師及時會見
提升刑事辯護質效
會見權是律師執業最基本權利,也是實現充分辯護權的最根本保障。黨中央和司法部所高度關注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其中要意之一便是通過律師有效辯護來減少冤假錯案,以維護我國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在全國范圍的推廣實施,應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來解決律師面對的種種會見難題。
高子程建議
✦ 督促偵察機關以法治思維法治理念重視保障律師會見問題,正視律師依法及時會見是有效辯護的前提和重要環節,進一步明確不枉不縱公平正義是控辯雙方的共同職責。
✦ 建議各地看守所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律師會見窗口。
✦ 通過中午開放會見、推遲下班時間、實行周末開放會見等方式,以延長開放會見的時間。
✦ 簡化手續,提高會見效率。看守所對于20分鐘以內的律師會見,應建立快速會見通道,并無需律師提前預約。
✦ 推行會見室、訊問室通用。應保證在律師會見時,其只能被監視,而不應被監聽。
✦ 落實律師“通信權”,進一步緩解律師會見需求。
✦ 通過對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值班律師,采取在看守所外進行視頻會見,以及對異地會見可采取視頻會見的方式,以全面探索建立律師遠程視頻會見模式。
✦ 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看守所條例,設立專章規定律師會見問題,明確落實保障律師會見的各項具體工作機制。
✦ 激活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渠道,明確對違法限制和剝奪律師會見權利的司法工作人員懲戒措施。
✦ 盡快建立和完善多部門聯動監督制約機制,減免侵犯律師會見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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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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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
改變立法價值取向
目前我國整個社會的違法成本都偏低,核心是因為我們國家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上缺乏一種“懲罰性賠償”。而法律成本不高將影響法律的社會指引功能充分發揮,導致惡意違約、重復違法情況不斷發生,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
肖勝方建議
改變原有的立法價值取向,增加法律中懲罰性賠償和懲罰性處罰的比重。
完善《仲裁法》相關規定
為更好地推動我國仲裁事業向現代化、國際化方向發展,以真正實現我國仲裁國際化發展道路。
肖勝方建議
在《仲裁法》中應明確“仲裁地”概念、確立臨時仲裁制度、對我國商事仲裁機構應進一步進行規范管理等。
在《民事訴訟法》中
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
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尚未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導致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跨地域適用難、協助調查單位不認同等問題產生,嚴重阻礙了該項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適用。
肖勝方建議
應以修正案的形式在《民事訴訟法》中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待該制度確立以后,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以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的形式對律師調查令制度的運行程序進一步規定。
修訂《企業破產法》中
增加個人破產章節
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市場迅速發展,自然人負債問題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法律只將企業和公司作為可破產的主體,而對于那些無力償還債務的自然人則無法適用破產程序以將其債務進行徹底了斷,使得很多民事糾紛長期懸而未決。
肖勝方建議
為了進一步降低自然人因過度負債所導致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以及有效區分司法程序當中“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問題,對人民法院窮盡所有執行手段仍然執行不能的,就應該讓被執行人破產,所以,建議應修改《企業破產法》的相關內容,在其中增設個人破產章節,以完善我國破產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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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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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
修改《收養法》
完善對孤、棄、病弱兒童的收養流程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二胎政策的全面開放,有關生育話題越來越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因此方燕認為應對我國《收養法》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好地助力二胎政策的落地實施。
方燕建議
✦ 應放寬《收養法》中有關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在注重保護隱私權的基礎上,增加對被收養人的長期保障監督機制。
✦ 通過對國內收養病殘兒童的家庭提供相應的補貼、稅收優惠、鼓勵社會福利機構向其提供相應的輔導和幫助等政策,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國內家庭收養病殘兒童的積極性。
✦ 為了幫助遭受虐待、忽視、侵害的未成年人快速擺脫不健康的生活環境,建議將收養關系解除訴訟納入《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特別程序范疇,并簡化該類訴訟程序和縮短訴訟期間。
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
開展駐外法務參贊試點工作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逐步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隨之加快。
然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對外開放程度、法制狀況和市場化水平差異較大,各國法治建設水平極不平衡,參與建設的中國企業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投資法律風險。此外很多情況下,中國企業在國外發生商業爭端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時,經常得不到該國法律公正的處理結果,因而亟需來自我國的外交以及法律的幫助和支持。
方燕建議
為切實維護我國企業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建議在“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開展駐外法務參贊試點工作。通過在試點國家和地區的使領館派駐法務參贊的方式來為中國企業及公民提供法律保護,以防范和降低他們所遇到的投資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