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提案關于金融詐騙的相關話題新聞政策
全國兩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于3月5日在京召開,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3月3日在北京召開。兩會涉及社會發展各個層面的議題,是廣大選民表達意見要求的好機會。每年兩會,政府都要回顧一年來的工作,再報告下一年的重點政策,這些政策可能對老百姓姓產生重大影響。那么全國兩會都有哪些熱點提案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金融詐騙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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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增多 抬高制度成本
拓寬欺詐發行罪的適用范圍,將欺詐發行罪歸入金融詐騙罪,加重欺詐發行罪的刑罰力度,提高處罰金額……王建軍拋出了一個又一個足以令欺詐發行相關者膽寒的修法建議。
近年來,資本市場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犯罪屢禁不止,且有逐漸增多趨勢。而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該罪危害性質認識不足、刑事處罰力度不夠,制約了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和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修改《刑法》,提高刑罰,才能為注冊制改革、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王建軍稱。緣何有這樣的邏輯,王建軍表示,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是欺詐公眾,其危害性極大,不僅直接造成大量投資者利益受損,也同樣造成直接融資的制度性成本提高。
王建軍解釋,監管部門不能容忍欺詐發行違法行為,因此在入口端持續對制度進行完善,這就造成了企業上市越來越困難。由于后端刑罰力度不夠,監管部門總是想在前端把潛在造假企業攔住,這種攔截非常艱難,所以在審核過程需要各種審查、甄別,這無形中增加了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制度成本,直接造成直接融資成本上升,也制約了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升級罪名 歸入“金融詐騙罪”
為健全金融法制,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王建軍建議將該罪的犯罪類型從“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詐騙罪”,并將罪名修改為“欺詐發行證券罪”,同時提高犯罪刑期,提升罰金額度。
現行《刑法》第160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犯罪類型看,該罪的歸類不夠準確。”王建軍解釋,現行《刑法》將欺詐發行罪歸入“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疇,該犯罪類型侵害的一般限于公司內部管理事項,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欺詐發行特別是公司首發上市、再融資以及債券發行融資中的欺詐發行行為,不僅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更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時還侵害了公眾投資者利益,社會危害性極大,將其納入“金融詐騙罪”這一犯罪類型,更符合欺詐發行犯罪行為的危害性質和“罪責刑相當”的原則。
《證券日報》記者查詢現行《刑法》對比發現,將欺詐發行罪歸入金融詐騙罪,這意味著對欺詐發行行為的罪名將變得更重,相應的刑罰更重,罰金更高。
“以前,一個孩子犯了錯誤,原來準備的是火柴棍,現在需要把火柴棍變成大棒,甚至變成利劍,這樣才能為前端的注冊制改革、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蓖踅ㄜ姳扔髡f。
王建軍同時建議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改為“欺詐發行證券罪”;完善該罪罪狀,即將“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改為“公司或企業債券募集說明書等募集文件”,同時將欺詐發行的證券品種從股票、債券拓展至所有證券。
“這也是為了與正在修改的《證券法》銜接!蓖踅ㄜ姺Q。
提高刑罰 為注冊制創造條件
“現行《刑法》對欺詐發行罪的刑期配置偏低,罰金刑顯著輕微。”王建軍認為,與其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壞程度和對公眾財產侵害程度嚴重不相適應,罰金與當前資本市場融資規模下的犯罪獲益不相匹配。
為此,王建軍建議提高該罪刑期,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時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切實發揮徒刑對于犯罪行為的強大威懾力。同時加大單位罰金額度,將對單位判處的罰金幅度提升至非法募集資金金額5%以上10%以下。
他還建議刪除單處罰金的規定,規定對自然人應當同時處徒刑和罰金,兩罰并處。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即亦要承擔相應罰金,從而保持自然人處罰的一致性。
“在誠信環境不是特別好的情況下,更應該提高刑事處罰標準,同時也要提高處罰金額。因為對于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來說,修改《刑法》提高刑罰,是一項基礎性制度建設。”王建軍強調。
“通過提高犯罪成本,健全金融法制,來矯正資本市場誠信缺失問題,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安全與穩定!蓖踅ㄜ姀娬{。
王建軍:完善“獨角獸”上市法制環境應盡快修法
本報兩會報道組 左永剛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熱議資本市場支持創新創業企業,培育“獨角獸”企業,然而這需要一定的制度環境,尤其需要法律法規制度環境。首次履職全國人大代表的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切中了根本,即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交了關于修改《公司法》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的議案,欲推動形成資本市場培育新經濟的法律環境。
“盡快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讓俗稱‘同股不同權’的制度安排為新模式、新科技及公共領域特殊企業合理的股權安排需求鋪路!3月6日,王建軍在廣東代表團駐地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雙重股權結構 客觀需求強烈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有序推進、新舊動能轉換不斷加速,以新產業、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為代表的新經濟快速成長,新興企業大量涌現。
王建軍表示,此類企業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對于股權融資與控制權穩定的平衡需求較為強烈。雙重股權結構除一股附著一個投票權的普通股外,還設置了一股附著多票的超級表決權股或無表決權普通股等特別股,能夠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權稀釋,契合新經濟公司上市訴求。
“美國等提供此類制度安排的資本市場,往往更受新經濟、新科技企業的青睞,一些境外交易所也在嘗試允許雙重股權結構企業上市。”王建軍介紹。
實際上,自2017年以來,港交所也在試圖推進“同股不同權”這一基礎性公司制度邏輯,至今港交所已經兩次公布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詢文件,咨詢文件對于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創新型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以及將香港作為第二上市地的公司,作了具體的上市要求。
“反觀我國,盡管《公司法》允許國務院創設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但囿于第103條關于股份公司股東表決遵循‘一股一權’的規定,雙重股權結構關于不同表決權股的設計難以實現!蓖踅ㄜ娞寡。
雙重股權結構制度 有三重利好
所謂同股不同權,是指同樣的股票份額,但擁有不一樣的表決權,在發達國家市場也叫二元制、雙重股權結構以及AB股結構,比如在股權結構中,公司股票分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稱為B類股,而低投票權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稱為A類股。
“從公司自身發展層面看,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能夠滿足公司股權融資與控制權穩定的需求,便于公司靈活建立人力資本激勵機制,進而加強對企業創新的支持。有助于公司充分優化資本結構,實施長期經營策略,保障其運營免受外部資本的不良干擾,并發揮一定的抵御收購作用。”王建軍稱。
王建軍認為,從資本市場建設層面看,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有助于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提高A股市場的國際競爭力與吸引力,使境內資本市場成為中國新經濟的主場,使投資者能有更多機會參與我國新興產業,進而真正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多層次市場體系。
“從國家政策貫徹層面看,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有助于充分調動企業家科研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有助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落實,為市場新生力量發展創造空間,推動創新創業‘新引擎’加速發力,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王建軍強調。
據以上分析,基于公司現實需求的正當性及恪守“一股一權”規則的滯后性,王建軍提議完善《公司法》對雙重股權結構的制度供給,實現我國公司立法由完全禁止向“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轉變。
修法鋪路 雙重股權制度試點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126條、第131條,事實上允許國務院在遵循“同股同權”規則下創設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份。但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未給不同表決權股的創設預留空間,雙重股權結構實施存在法律障礙。
王建軍建議對我國《公司法》第103條關于“一股一權”、第131條關于授權國務院創設其他種類股份的規定進行修改。建議將第103條第1款修改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相同種類股份有相同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王建軍表示,本條修改后,通過將原來一概規定“一股一權”,轉變為與《公司法》第126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相一致的“同股同權”,從而既保留了“一股一權”普通股,不影響公司法實踐中仍以普通股為主流股權結構,又為設置不同表決權股的雙重股權結構預留制度空間,變單一的“一股一權”普通股為多樣的“同股同權”類別股,為公司融資與治理提供更多選擇。
王建軍同時建議將第131條修改為: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他認為,本條增加了“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在授權國務院創設其他種類股份的同時,規定其應制定和發布相關配套制度。
關于配套制度的發布形式,他建議參考國務院2013年出臺的《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以出臺相關指導意見的形式發布。
對于配套制度的適用范圍,王建軍建議明確在科技創新型企業和國有企業中進行雙重股權制度試點,并由國務院授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IPO審核過程中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予以核準與適用。
而關于配套制度中普通股東權益的保護,王建軍則建議對與超級表決權股相關的以下重要事項予以規范:一是限制超級表決權股持有者的持股比例、持股年限;二是限制超級表決權股的加權幅度、發行規模、流通轉讓等;三是禁止已上市公司通過股權重置或資本結構的調整,改變既有股權結構;四是限制超級表決權的適用范圍,明確對于公司解散及解散時的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項,不適用超級表決權;五是設置雙重股權拆除機制,規定在一段時間后或滿足一定條件時,應將超級表決權股等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
“對于培育‘獨角獸’企業,推動創新創業企業實現直接融資,推動這一修法工作,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新經濟快速成長!蓖踅ㄜ姀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