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建議《商標法》對于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特別是產品銷量大、廣告宣傳廣泛、在消費者或相關公眾中知名度高的民族品牌進行評估,對于有希望成為世界名牌的商標,應主動、及時認定其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并應當在各個類別上均予以主動保護,不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的搶注,以防止消費者產生混淆。
二、關于加重售假者法律責任的建議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我認為,這一新增的規定不利于打擊市場上猖獗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由于現在制假售假十分隱蔽,工商機關和企業主要還是在銷售領域打假,雖然有時可以通過銷售渠道追查到生產廠家,但絕大多假冒案件仍然難以查到生產現場。而按照《商標法》的這一新規定,連售假者的責任都減輕甚至可以說是免除了,他們即便知道其銷售的是侵權產品,也會說自己不知道,并且只要提供一下購買的線索就可以完全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不僅會成為制假售假者的擋劍牌,更加大企業打假維權的成本,而案件追查最后也會不了了之。這樣的規定甚至可以說是法律制度的倒退。特別是現在商品流通十分發達,各種交易批發市場、網絡平臺假冒商品泛濫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一旦降低售假者的責任,無疑會助長這種售假現象的泛濫。
因此,要制止有效商標侵權行為,除了要追根溯源對制假企業采取更為嚴厲的處罰制裁措施之外,建議修改新《商標法》的這一規定,絕不能因為銷假者能夠提供所謂的合法來源而免除其法律責任,而是加大對其的處罰力度,這樣才能有效打擊制假售假者的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