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惠州市大病醫保相關信息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編密織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和省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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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規范管理,加強統籌銜接,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最大限度減輕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支出負擔。
(二)基本原則
1、托住底線。按照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因素,給予不同標準的醫療救助,確保其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2、統籌銜接。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3、公開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4、高效便捷。優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時效,發揮救急難功能,使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有效救助。
(三)總體目標
通過整合資源、做好制度鏈接,構建惠州市“3+3”全方位城鄉統籌的醫療救助體系,即3重“政策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保障: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困難居民醫療救助;以及3重“政策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外)保障:慈善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困難)和疾病應急救助。進一步細化實化政策措施,實現醫療救助制度科學規范、運行有效,與現行相關社會救助、醫療保障政策相配套,切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確保重點醫療救助對象“政策內”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比例最高可達99%以上;低收入救助對象或其他特殊困難救助對象“政策內”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比例最高可達96%以上;全市參保職工、居民“政策內”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比例最高可達95%以上,繼續保持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全省領先。
二、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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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包括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及城鄉孤兒)。
2、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
3、其他特殊困難醫療救助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4、參保職工、居民:所有參加惠州市職工或居民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
5、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在惠州市收治的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
(二)資助參加醫保
縣(區)政府對重點醫療救助對象、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和其他特殊困難醫療救助對象按照居民醫保B檔標準資助參保,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財政全額資助。
資助參保對象應與其家庭成員一起參加居民醫保,并在參保時持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有效證件或其他證明。
資助對象參加居民醫保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令74號)及《惠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惠府[2010]129號)和《惠州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惠民[2013]158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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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特困供養人員(包括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及城鄉孤兒)實行門診醫療救助。
特困供養人員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門診醫療救助,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疾病證明書(診斷書)、醫療費用發票(確需使用復印件時需醫院或醫保報銷部門加蓋公章)和報銷結算表。
門診救助按季度結算。特困供養人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符合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個人自付比例部分費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
門診醫療救助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季度報縣(區)民政部門核準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救助金發放到醫療救助對象(情況特殊的可發放給醫療救助對象親屬)。
門診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惠民[2013]158號)有關規定執行。
。ㄋ模┳≡横t療救助
政府對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實行住院醫療救助。
特困供養人員政策內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規定報銷后,再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政策內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規定報銷后,再按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
一個年度內醫;鹬Ц兜尼t療費用達到申請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后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資金不再予以救助。
重點救助對象在實行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醫療機構住院的,采用“一站式”即時救助。醫療費用由各縣(區)民政部門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住院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惠民[2013]158號)有關規定執行。
。ㄎ澹┡R時醫療救助
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其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按各項醫療保險和救助規定報銷后,個人實際自付費用(含起付標準)每人每年累計超過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臨時醫療救助一年一般只限申請一次,臨時醫療救助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過5000元;對于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種的臨時醫療救助,可視情適當提高救助金額。
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其他特殊困難救助對象,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的精神和實際情況實施臨時醫療救助。
臨時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惠民[2013]158號)有關規定執行。
。┐壬拼蟛♂t療救助
慈善大病醫療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項目外住院醫療費用(以下簡稱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一年內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下列人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本市非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
。ㄈ┙浛h(區)以上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員;
。ㄋ模┦腥嗣裾_認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符合慈善大病醫療救助規定條件的,可向所在地縣(區)慈善總會申請慈善大病醫療救助。
慈善大病醫療救助額度按政策外醫療費用多少、所占醫療費用的比例和就醫醫療機構的級別等因素來分段分級設定。一般一個人一個年度救助額度不超過3.6萬元。
慈善大病救助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慈善總會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惠慈行[2014]1號)和《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大病慈善救助”工作的通知》(惠民[2015]41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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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視家庭困難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的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8000元。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或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救助。
臨時救助(生活困難)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惠府辦[2015]9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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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州市內收治的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各級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包括: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申請核報程序:
。ㄒ唬┽t療機構接收應急救助患者后,對身份不明的,應及時報當地公安部門確認身份;
(二)對身份明確的患者,先按有關規定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和紅十字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ㄈo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以及身份不明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ㄋ模┽t療機構每半年集中匯總填報已審核確認的應急救助患者信息,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市級衛生計生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核準后,將醫療費用撥付各相關醫療機構。
疾病應急救助的具體辦法,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4]63號)及其他相關文件執行。
三、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大病二次補償(以下簡稱“大病保險”)相結合,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商業保險機構對參保人醫保政策內住院的大額醫療費用進行二次補償,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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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大病保險)的救助對象包括所有參加我市職工和居民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參保人自動享受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待遇,其住院報銷結算程序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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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年度內產生的政策內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標準)超過1萬元以上的費用,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再報銷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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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參保資金(含人員經費)從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居民醫保基金歷年結余中列支,比例為8:2。
“大病保險”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二次補償工作方案》(惠府辦[2013]19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健全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政策措施,落實管理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督促檢查。要切實加強基層經辦機構和能力建設,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醫療救助方案設計、政策調整等工作,更好地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對于醫療救助政策難以解決的個案問題,要充分利用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專題研究解決措施,避免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ǘ┩晟啤耙徽臼健奔磿r結算機制。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享、公開透明,實現“一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救助對象只支付自負部分。
(三)健全救助服務監管機制。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托合作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制定服務規范。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及商業保險機構要做好對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議,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要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一、惠州市大病醫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大病保險,指的是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目的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使絕大部分人不會再因為疾病陷入經濟困境。2012年8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布,明確針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大病負擔重的情況,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大病保險制度,減輕城鄉居民的大病負擔,大病醫保報銷比例不低于50%。
二、惠州市大病醫保保障對象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三、惠州市大病醫保資金來源
從城鎮居民醫;稹⑿罗r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四、惠州市大病醫保保障標準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五、惠州市大病醫保保障范圍
惠州市大病醫保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六、惠州市大病醫保各地措施
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保障內容、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資金籌集、承辦方式等七個方面,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員。當參保(合)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后,對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醫保在內原則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20萬元。
惠州市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原則上按當地城鄉居民當年醫;I資標準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參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籌資標準。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進一步提高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水平,對尿毒癥、兒童白血病等20類特定病種,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紅十字會在新農合、城鎮醫保、商業保險、民政救助等報銷補償后,存在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治療的大病救助對象,將給予再一次的救助。
惠州市大病醫保擴容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簝和籽 ⑾刃牟、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惠州市大病醫保進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臺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