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程序
一、宣布開庭
1、現在開庭
2、XX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現在開庭審理()與()勞動人事爭議一案。
二、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1、現在宣布仲裁庭組成情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庭由仲裁員郭XX(獨任/合議)審理,由許XX擔任書記員。
三、核對當事人身份
1、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
2、請申請人說明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上的信息);請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說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委托權限
3、請被申請人說明單位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職務;請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說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委托權限
4、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
四、宣布仲裁庭紀律
(一)宣布仲裁庭紀律:1、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準隨便走動,不準喧嘩、鼓掌、吵鬧,不得使用無線電尋呼機、手機或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2、未經仲裁庭首席仲裁員許可,不得發言、提問; 3、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拍照、錄音、錄像; 4、仲裁庭內禁止吸煙; 5、當事人雙方在進行辯論中,不準用諷刺、污辱的語言攻擊對方; 6、首席仲裁員根據案件情況,開庭時臨時規定的其他紀律;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由首席仲裁員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訓戒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罰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事人聽清楚沒有?
(二)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對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反駁、承認申請人仲裁請求的權利。
2、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庭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當事人聽清楚了嗎?
(三)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庭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本庭組成人員回避。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申:否
被:否
(五)仲裁庭調查
1、現在開始進行仲裁庭調查。
2、請申請人宣讀仲裁申請書。
3、詢問有無補充和變更的仲裁請求?
4、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進行答辯。
5、請申請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請被申請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六)舉證與質證:
1、現在開始舉證與質證
2、根據舉證規則的規定,請雙方向本庭依次提交證據,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證明對象。
3、請雙方就對方的舉證進行質證。首先請申請人進行質證。請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七)仲裁庭辯論:
1、下面進行仲裁庭辯論。
2、當事人可以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注意提示焦點)請申請人先發言。請被申請人發言。
3、雙方意見本庭已經清楚,仲裁庭辯論結束。
4、雙方當事人發表最后意見。
(八)調解與裁決
1、現在進行仲裁庭調解。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F在,征詢當事人意見,雙方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同意調解的,說出具體調解方案。請申請人先發表意見。
3、在本庭主持下,經過調解,由于當事人未能就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決。本庭將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從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本案作出裁決。
(九)宣布閉庭
1、今天庭審程序已全部結束。
2、請雙方當事人在閉庭后校閱庭審筆錄,確定無誤后在上面簽字。如有遺漏或差錯,可向書記員提出補正。
3、現在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