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是有限制規定的,超過仲裁期限的案件將不被仲裁委員會受理,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提供相關文件材料,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流程對案件進行裁決。
勞動仲裁的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的情形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 仲裁庭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 仲裁庭作出裁決后,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