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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要求提交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提交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要求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類似原告)和被申請人(類似被告)的基本情況,寫明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具體事項,也即申請人的權利主張,寫明仲裁請求所依據事實和理由,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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