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辯 書
答辯人(名稱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辯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址):
申請人 與我(單位)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答辯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申請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附件:1.答辯書副本 份;
2.有關證據 份共 頁。
答辯人(簽章):
二○ 年 月 日
《答辯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使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答辯人應當寫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2.答辯內容由答辯人根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概括其答辯意見的要點,如爭議事實、處理經過、計算標準、對申請人仲裁請求是否認可及反駁理由等。
3.答辯人應按申請人、第三人的人數提交答辯書及證據副本。答辯書由答辯人簽章,答辯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