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事項 | 1.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本確認書的內容保密。 2.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3.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告知,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證明自己在仲裁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當事人填寫詳細送達地址資料并簽章后,須在開庭之日前(含當日)將本確認書交回或寄回,否則將視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相關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 |
當事人提供 的送達地址 | 當事人: 送達地址:郵政編碼: 收件人:代收人: 電話(辦公/住宅/移動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
當事人對 送達地址 的 確 認 | 我已經閱讀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告知事項,并保證在本案仲裁期間,上述送達地址是準確、有效的。 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 (用人單位須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
送達情況 | |
備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