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須知
一、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二、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三、仲裁時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條件
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五、提交書面材料須知
1.仲裁申請書
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申請書及證據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體殘疾等原因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簽名或加蓋指模。
2.其他材料
勞動者作為申請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1)提交《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4)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六、溫馨提醒
1.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也是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建議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爭議,減輕負擔。
2.為保證合法、有效、及時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委托代理人進行調解、仲裁,請選擇符合代理人資格要求的人員。
3.申請仲裁時應明確相關請求,如確需變更請求的,請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4.請當事人按時出庭。申請人不按時參加開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將缺席裁決。請自覺遵守仲裁紀律,干擾調解或仲裁活動將受到相應處罰。
5.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l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6.如因生活困難等原因確需法律援助,請聯系相關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員會地址:
電話:郵編:
轄區內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電話:
《申請仲裁須知》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于為申請仲裁的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包括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范圍、仲裁時效、管轄范圍、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書面材料、受理條件、風險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為方便和幫助當事人行使權利進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本文書基本是格式內容,各仲裁委員會根據各自的區域及管轄劃分填寫以下內容:第二條本委的管轄范圍,第五條第二款中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地址,第六條中的本仲裁委員會地址、聯系方式、轄區內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電話等。
2.因各地對仲裁代理人資格的規定不盡相同,第六條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員會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進行援引。
3.各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請人的注意事項進行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