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公司2006年6月成立之初,小張就入職了,直到2008年初,雙方才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小張做企劃工作。底,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底。4月,公司進行部門調整,欲將企劃和人事崗位合并,想把小張從企劃崗位調整至業代崗位,小張不同意,自同年5月7日起不再工作。當月19日,公司向小張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理由是其拒絕調整工作崗位。無奈之下,小張來到了河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如果小張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被告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小張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付賠償金、補繳社會保險、給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報酬以及取暖補貼等。區勞動仲裁裁決公司只支持年休假待遇以及部分加班費等,賠償金一項請求沒有支持。小張不服,起訴到法院,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為其擔任代理人。律師在法庭上提到,原告入職后一直在企劃部門工作,被告進行調整時,企劃部門崗位仍然保留,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欲將小張調整至業代崗位,小張不同意調整,被告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意見,做出判決,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加上帶薪年休假工資等共計給付小張37800余元。
【律師點評】:針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進行了點評:他認為賠償金與補償金有區別!秳趧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請求經濟賠償金的權利。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在此案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以經濟補償金為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實際年限計算,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