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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給山東省勞動廳《關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的復函》(勞辦發[1995]94號)中的精神,“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固定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要該爭議標的符合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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