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什么是勞動仲裁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均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勞動仲裁案件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件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根據這項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最多要六十天。
當事人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