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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仲裁的案件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務爭議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必須在法定申請時效期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訴人數提交副本。
3、如果申請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全體爭議當事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4、可以委托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案件代理人,代理立案,參加仲裁。
5、在立案時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在指定的時限內交付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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