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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 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并應載明 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或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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