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設在政府內,具有行政機關的屬性,依據我國的法制原則,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仲裁活動,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其中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工會法》也明確規定了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是公正合理地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環節,工會代表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聽取各方面意見,正確行使仲裁權,解決勞動爭議。
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首先要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這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根據《勞動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是必須的、法定的。而在自治區、直轄市、省一級是否設立仲裁委員會則由其人民政府決定。這一規定具有強制性、排它性和行政性。強制性指縣、市、市轄區都必須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排它性指勞動爭議案件只能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另一方面在一個縣、市、市轄區的范圍內,只能設立一個仲裁委員會;行政性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是按行政區劃分別設立的,另外在其組成人員和辦事機構設置上也表現出其行政性。
按行政區劃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并不具有行政性隸屬關系,因為勞動爭議仲裁為一裁二審制,不存在一級仲裁與二級仲裁的關系?h、市、市轄區或省一級仲裁委員會各自管轄范圍不同,有明確的分工,各自完全獨立。
鑒于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權利義務相同,仲裁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故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而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辦事機構也設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主任沒有對仲裁的最后決定權,只是依法行使職權組織仲裁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置和組成決定了其性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設立的,因此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的國家仲裁機構。
就仲裁委員會依行政區劃設立,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擔任,其具有行政性。但就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看,工會代表的參加使其具有群眾性、社會性,工會是基于國家授權參加仲裁,行使仲裁權的,因此不改變仲裁委員會國家仲裁機構的性質。就仲裁程序的非選擇性及仲裁裁決的可強制執行而言,仲裁具有國家強制性即屬國家仲裁,仲裁委員會為國家仲裁機構。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成立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的,處理勞動爭議的三方聯合的、準司法性的國家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