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王是北京朝陽一家公司的職工,因工作調動原因向單位辭職,但單位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小王無法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小王跑到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請求立案,要求單位出具解除證明。小王說他咨詢過律師,律師說這是勞動爭議,應當先仲裁。
仲裁員了解案情后,向他做了耐心的法律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小王這種情況不用經過立案仲裁,直接到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即可。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受理了小王的投訴后,當天便與單位協調,讓公司給小王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