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法院相關人士建議,勞動糾紛走仲裁調解途徑可節省時間,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才可能在春節前拿到應得的工資。
社保局:將核實清楚給予處理
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逾期拒不改正的,除罰款外,還將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勞動者可撥打“12333”投訴舉報熱線進行舉報,或者到當地人社部門或鄉鎮(街道辦)的綜治維穩中心進行投訴。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藍永山稱,春節前發生勞動糾紛的,建議到惠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可節省時間成本。“因為一個勞動糾紛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時間需要幾個月,春節前未必能解決,農民工也就不能在春節前順利拿到應得工資,走法律程序花費成本相對農民工來講比較大。”
提前30天辭職可解除勞動合同
據了解,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準備辭職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應繼續工作同時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30天屆滿,無論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
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勞動者還有權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