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什么時候開始?
2018年1月,、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電視電話會議,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始。
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總藍圖”是什么?
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自2018年1月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3年。
2018年:治標。啟動,打掉一批涉黑涉惡組織,懲處一批黑惡勢力“保護傘”,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治根。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使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壓倒性勝利。
三、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1.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
2.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
3.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4.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
5.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四、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意義是什么?
1.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2.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
3.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五、全國黑惡勢力舉報電話是多少?
全國舉報電話是010-12389。
六、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是什么?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占地、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七、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應做到哪“兩個結合”?
掃黑除惡要與反腐、基層“拍蠅”結合起來,要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
八、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辦黑惡勢力,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后的“關系網”和“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兩個一律”指什么?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十、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是什么?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十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線索、打犯罪、挖“保護傘”、治源頭、強組織。
十二、“掃黑”與“打黑”有什么區別?
打,打的只是一個點;掃,掃的就是一大片。雖然一字之差,但對廣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定決心。
十三、“掃黑除惡”中的“黑”與“惡”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十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十五、“惡勢力”的特征及具體表現是什么?
1.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干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
3.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4.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明確,層次較低。
十六、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督導“六個圍繞、六個重點督導”的“六個圍繞”是指什么?
圍繞政治站位、圍繞依法嚴懲、圍繞綜合治理、圍繞深挖徹查、圍繞組織建設、圍繞組織領導。
十七、“村霸”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哪5個?
1.干擾基層政權,通過“拳頭”、欺騙、賄選等手段插手基層選舉,爭當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層公共事務;
2.欺壓村民百姓,強拿硬要、隨意毆打、尋釁滋事,甚至雇黑傭黑形成幫派勢力;
3.破壞經營秩序,在土地流轉、礦產開采、工程建設、客貨運營等過程中暴力打壓競爭對手;
4.侵占集體資產,非法侵占、騙取國家項目資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礦產資源;
5.農村宗族勢力依仗人多勢眾,恃強凌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八、什么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十九、紀檢監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重點查處的3類問題指的是什么?
1.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黨員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問題;
2.黨員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
3.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不力問題。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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