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軍事設施?(《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
答: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2.國家保護軍事設施的方針是什么?(《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六條)
答: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
3.什么是軍事禁區?(《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八條)
答: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4.什么是軍事管理區?(《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八條)
答:軍事設施保護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5.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是由哪些部門確定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九條)
答: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6.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邊界處設置的標志牌是由什么機構設置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九條)
答: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7.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有哪些情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答: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二)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的;(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
8.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執勤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答:(一)強制帶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二)立即制止信息傳輸等行為,扣押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
9.哪些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答:(一)破壞軍事設施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四)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10.地方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規劃建設時,如果有項目可能影響到軍事設施,應當遵循怎樣的原則?如何處理發現的問題?(《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游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做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11.軍隊在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時,應該如何處理好和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關系?(《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
答: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12.什么是國防?(《國防法》第三條)
答: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13.我國的國防原則是什么?(《國防法》第四條)
答: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14.我國公民的國防義務和權利有哪些?(《國防法》第五十至五十五條)
答:(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二)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三)公民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
(四)公民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五)公民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其他協助;
(六)公民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七)公民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15.什么是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答:《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16.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答:《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國家安全道路?傮w國家安全觀是國家安全領域總結以往歷史經驗、適應當前形勢任務的重要戰略思想,是維護國家安全必須遵循的重要指導。國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指導思想地位,標志著總體國家安全觀實現了從戰略思想到法律制度的轉化,這是適應形勢任務發展需要的重大舉措,也是做好國家安全工作、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要求。
安全心理學考試試題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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