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和賠償原則的有關規定。本條包括三層含義: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障范圍包括本車以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對投保了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負責賠償,對于非保險機動車肇事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條例》第42條規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也適用本條款,即保險公司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負責賠償。
第二,本車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車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車人員,包括本車駕駛人和車上乘客。
人身傷亡是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生人身傷亡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共計15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保險公司根據受害人人身損害程度以及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在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和車內財產的損失,也不包括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而造成的損失和其他間接財產損失。
第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金額。對于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最高賠償的金額不超過責任限額,即對于損失金額超過責任限額以上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即賠償的內容和標準均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目前世界各國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就保障內容來看分為兩類:一類是僅對人身傷亡的保險,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日本和韓國等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另一類是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險,例如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目前,我國強制保險既保障人又保障物,這屬于比較寬泛的保障范圍,體現了我國強制保險制度的先進性和全面性。
(二)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本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一賠償原則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對于切實保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道路安全和暢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我國法律體系和保險保障體系的創新,減少了法律糾紛,簡化了處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原則與我國傳統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原則有很大不同。傳統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制定的,其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及賠償責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從保護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維護道路安全和暢通角度出發,確立了生命權高于路權的核心思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項制度,秉承其立法主旨,重視對生命的保護,對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采取了全新的賠償原則。
(三)對于受害人故意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即如果受害人對交通事故后果的發生在主觀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觀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那么保險公司可以將此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有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或者沒有主觀心理上的故意,此種情況不能成為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