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據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門對違反交強險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依法進行處罰。
一、商業三者險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須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強險?
答: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者險保單繼續有效。原商業三者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二、駕駛人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須攜帶何種保險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及《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駕駛人駕駛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粘貼交強險標志;摩托車要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險且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商業第三者保險憑證。標志(憑證)丟失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三、如果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攜帶的保險憑證不合格,交管部門如何處罰?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一)如果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后發還車輛;
(二)對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但未按規定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車除外),交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處200元罰款并記1分,并當場責令駕駛人粘貼標志后放行;
(三)對未攜帶保險標志(憑證)的,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提供相應的保險標志(憑證)后,交管部門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記1分后發還機動車。
(四)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保險標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保險標志的,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扣留車輛,對當事人處1800元罰款。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后發還車輛。
四、如果保險憑證遺失仍駕車上路,交管部門如何處理?
答:如發生這種情況,交管部門將視為未放置保險標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到投保的保險公司補辦相應的保險標志(憑證)后,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交管部門將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記1分后發還機動車。
五、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是否可以驗車?
答: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參加機動車檢驗。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已過期,且未投保交強險的,不予驗車。
六、使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后,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包括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且在保險期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七、使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對于當事方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如何通知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用的,由辦案民警制作《交通事故搶救支付(墊付)通知書》電傳通知各財產保險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墊付問題,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建立后再另行規定。
交強險相關知識鏈接:
一、什么是交強險?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二、為什么要實行交強險制度?
交強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目前現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是按照自愿原則由投保人選擇購買。在現實中商業三責險投保比率比較低(2005年約為35%),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地賠償,也造成大量經濟賠償糾紛。因此,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三、實施交強險制度對公眾有什么好處?
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有利于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通過“獎優罰劣”的費率經濟杠桿手段,促進駕駛人增強安全意識;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四、交強險和現行商業三責險有何差異?
1、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2、保障范圍不同。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3、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4、經營原則不同。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5、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五、交強險制度何時開始實施?什么人需要購買交強險?
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實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要投保交強險,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六、原已投保的商業三責險是否有效?
在2006年7月1日交強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原件或加蓋保險公司“保單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的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復印件,備查。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七、什么是交強險責任限額?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以上三項限額的20%計算。即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10000元、醫療費用無責賠償限額1600元、財產損失無責賠償限額400元。
八、交強險采取什么方式“獎優罰劣”費率浮動?
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費率水平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掛鉤,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交通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九、交強險可以購買多份嗎?
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需要獲得更高的責任保障,可以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
十、交強險的保險期間有多長?
《條例》規定,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
1、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2、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3、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購買交強險后是否不用再購買商業三責險?
交強險主要是承擔廣覆蓋的基本保障。對于更多樣、更高額、更廣泛的保障需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自愿購買商業三責險和車損險等商業車險,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
十二、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發性。為了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條例》規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同時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十三、什么情況下救助基金將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
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十四、交強險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賠償項目是什么?
1、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
2、醫療費用賠償項目。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十五、交強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何種權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了按照交強險條款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5、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做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十六、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有何注意事項?
投保人購買交強險要注意以下事項:
1、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4、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
5、交強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6、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同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十七、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退保?
交強險投保后不得退保。以下情況除外:被保險機動車依法被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退還相應保費。
十八、哪些保險公司可以辦理交強險業務?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具有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詳細名單可登陸www.circ.gov.cn查詢)在京分公司營業網點可以購買到交強險,或通過經上述保險公司委托、具有《保險代理機構法人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合法銷售網點,或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執)業證書》的銷售人員處購買交強險。
目前,北京辦理交強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共有17家。具體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九、投保后被保險人應該注意什么?
1、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指定位置放置交強險標志。交強險標志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2、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您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
3、交強險的保險期為1年。合同期滿,應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二十、出險后被保險人應該注意什么?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您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
2、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3、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和事故調查。
二十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您在索賠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強險的保險單;
2、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3、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5、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6、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7、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十二、交強險保單遺失后應如何補辦?
交強險保單發生遺失的,需由被保險人申請,保險公司應向其提供2份交強險保單(業務留存聯)復印件,并分別加蓋“保單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其中,一份由被保險人留存;一份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使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留存。
二十三、未注冊登記機動車如何投保交強險?
投保人為未注冊登記機動車辦理交強險時,應持有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書(國產車)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進口車)。保險公司在辦理未注冊登記機動車交強險過程中,應當確保交強險保單上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和“識別代碼(車架號)”3項信息,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書(國產車)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進口車)保持一致,并將不打印“號牌號碼”的交強險標志與交強險保單一并提供給投保人。北京交管局車管部門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時,應按上述3個信息確定該車輛已按規定投保交強險,并為其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二十四、交強險保單內容變更后應注意什么?
保險公司在辦理未注冊登記機動車交強險過程中,如需變更保險單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或“識別代碼(車架號)”等欄目信息,應在出具正式批單的同時,提供1份加蓋“保單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的批單正本(交投保人)復印件,用于該車輛辦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使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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