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不讓探望孩子怎么處理
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畢竟,父母都應當為孩子的幸福著想,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可能會導致孩子缺乏父愛或母愛,疏遠了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的感情,對孩子的成長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來對如何探望孩子的問題進行友好的協商,那么不讓探望子女怎么辦這樣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最終皆大歡喜。
如果夫妻一方堅持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無法就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那剩下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了。由于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并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執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那該怎么辦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罰款、拘留措施,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二、孩子的撫養權能變更嗎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準許。